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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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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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玉玲、汤兴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詹玉铃、汤兴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9呼北证执字第106号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詹玉铃、汤兴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以(2020)内0102执8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詹玉铃、汤兴文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395号和成电机高层住宅小区B座17层1单元1701号房屋。因我院已对上述房屋进行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人申请变卖上述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公告送达领取(2023)内0102执恢1128号变卖执行裁定书即变卖被执行人詹玉铃、汤兴文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395号和成电机高层住宅小区B座17层1单元1701号房屋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胡双英: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玉莲与被告胡双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21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胡双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玉莲借款本金36000元;二、被告胡双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玉莲借款利息9814元(36000元×0.0128元×43个月,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10000元);三、被告胡双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玉莲以借款本金36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8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四、驳回原告王玉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22元,由被告胡双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7日

李双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高勇与被告李双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21民初446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双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勇借款本金46000元;二、被告李双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高勇以借款本金16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4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付;三、被告李双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高勇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7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李双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7日

段建明:

本院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按月利率9.8‰计算;罚息从2022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7‰计算;复利以合同期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7‰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偿还时核减已付利息0.91元);二、如被告段建明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段建明所有的坐落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园子渠街领秀花园A10号楼2单元602号【不动产证明第0001896号,不动产权证号:蒙(2017)杭锦后旗不动产权第0002388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段建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7日

全冬:

本院受理原告马成喜诉被告全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内0125民初1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4年1月17日

孟四喜:

本院受理原告周春红诉被告孟四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4)内0125民初1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4年1月17日

内蒙古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计诉你公司与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文计工程款175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文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50元,由被告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7日

广利华:

本院受理原告杨保诉被告广利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内0826民初3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7日

王喜平:

本院受理原告尚志清诉被告王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内0826民初1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7日

王丰:

本院受理原告乌海市万客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丰、丁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95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倪永胜: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玉龙与被执行人倪永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内0621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无法与你确认有效文书送达地址,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倪永胜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线东,交警队北力华小区力华酒店五层房产(房产证号:135011203806号)作价1867890.0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玉龙抵偿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倪永胜时起转移。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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