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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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邢子录:

本院受理邢建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池云宽:

本院受理原告王来维诉被告池云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池云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来维借款本金676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劳动人事审判团队(诉讼服务中心二楼三号窗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7日

张伊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悦军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719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城市建设第二团队420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7日

敖特根、额尔德尼: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锁诉被告敖特根、额尔德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602民初756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四号审判庭(30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7日

边燕军、杨喜春: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边燕军、杨喜春等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没有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且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评估报告、财产报告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7日

纳木吉拉: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3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7日

周宏达、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钟连军诉被告周宏达、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8)内0602民初5503号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原告系位于东胜区金地铭苑小区5-2-903号房产的合同权利人;2、依法判决被告社丽、常星公司、金地公司、万正公司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权属登记手续;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550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刘芸:

本院受理原告温存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芸偿还原告温存华借款本金10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カ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张嘎、王改娥、折要小: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明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嘎、王改娥、折要小、王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张嘎、王改娥、王建荣、折要小给付拖欠原告的购车款115836元及利息192288元(从2011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按月利息2%计息;2、判令被告张嘎、王改娥、王建荣、折要小支付本案的诉讼费。)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6503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哈斯巴图、阿腾花、鄂尔多斯市金荣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哈斯宝乐格:

本院受理原告查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哈斯巴图、被告阿腾花、被告鄂尔多斯金荣达能源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所欠利息154.73万元(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自2012年4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实际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哈斯宝乐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含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鉴定费、委托律师费、拍卖费等)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651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刘增璞:

本院执行的白巧兰申请执行刘增璞、鄂尔多斯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6)内0602执恢2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增璞名下登记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2号街坊3-3-105室(产权证号:058463,建筑面积:133.46,建筑用途:住宅)房产一处交付给申请人白巧兰所有,以抵顶本案全部案件款。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白巧兰时起转移。二、申请人白巧兰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应予协助办理。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施达苗、段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丰源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林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12000元(利息从2011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息共计51200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照2%计算。三、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刘建忠、屈玉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恒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刘建忠、张振飞、屈玉英支付原告陈国恒货款529838.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从201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29838.4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9098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刘建忠、张振飞、屈玉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王凤强、史金华:

本院受理马素珍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内容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11日二被告从原告马素珍处借款本金40万元,至今仍欠12万元未还,诉至本院请求二被告偿还12万元欠款)、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奈曼旗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王凤强、史金华:

本院受理王秀娟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内容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17日二被告从原告王秀娟处借款本金10万元,至今未还,诉至本院请求二被告偿还10万元借款)、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奈曼旗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王英、宝根小: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英、宝根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英、宝根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10日内向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偿还贷款本金4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日开始至2017年11月25日止,以贷款本金42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96‰计算,自2017年11月26日开始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贷款本金42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25‰计算。案件受理费1048元,由被告王英、宝根小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席福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国富与被告张春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6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席福玲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赵国富借款本金204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6日开始,以借款本金204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张春英对上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计211元,由席福玲、张春英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尹高功: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15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郭拾娃:

本院受理原告张根锁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郭润兰: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青、闫瑞霞、闫浩、伊金花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池瑞:

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624民初1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4执18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9859.92元、利息256055元(截至2018年5月7日)及从2018年5月8日至还清本金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468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006元。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本院在执行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程鹏、张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需对你所有的位于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红光胜利村民主组,产权证号为201300687号,面积为905.62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发出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参加现场勘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取评估机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司法事务中心摇号选择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评估标的物所在地参加现场勘验,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力。参加勘验后20日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评估报告书,如有异议待领取评估报告10日内就评估结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异议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届时请关注淘宝网司法拍卖专栏。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长风楼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呼仲裁字第4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长凤楼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内01执2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张丽琴、杨有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彩霞、边少华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泰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贾斌、张丽琴、杨有林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和原告王彩霞、边少华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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