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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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郑志勇: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坤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哲、原审被告高尚锋、张美、郑志勇、沈银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1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王建峰、岳珊珊: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文亮与被上诉人王建峰、岳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内01民终217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7日

刘志军、郑金龙、呼和浩特市龙迈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广宙、张晓荣、刘志军、呼和浩特市宸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郑金龙、呼和浩特市龙迈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内01民终202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7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诉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内01民初2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如不服(2018)内01民初258号民事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7日

周庆喜:

本院受理原告张雪与被告刘伟凡、内蒙古世纪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你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7日

王雪峰:

申请执行人林国华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呼仲裁字第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林国华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1执2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及查封、冻结、扣划你有关财产的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7日

王利俊、陈俊文: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志立诉被上诉人王利俊、陈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1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7日

李英、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威尔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李英、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利浩特市中级人民院2018年11月27日

内蒙古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第一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红、王锋及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呼和浩特市恒方原粮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建伟、安静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恒方原粮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冯忠堂及原审被告王建伟、安静华、任补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141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通辽市金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金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吴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郭鸿勃与被告吴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203民初4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刘伟: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煜印与被申请人刘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财保27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通辽通亚铝产业有限公司,张哲:

本院受理原告潘淑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吴海莹:

本院受理原告杨风林诉你与赵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蔺凤梅:

本院受理原告罗东阁与被告刘月明、第三人蔺凤梅、杨子成、张茂荣及王爱明(又名王爱民)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4758号案件的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蔺凤梅:

本院受理原告马占松与被告刘月明、第三人蔺凤梅及杨子成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4761号案件的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陈文平、靳舒妍: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光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赵鹏、王丽:

本院受理原告白秀莲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田红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慧琴与被告田红梅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刘彬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秀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秀兰与被告刘彬彬离婚;二、婚生子刘子辰由原告秀兰抚养,被告刘彬彬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婚生子500元抚养费,直至其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李文小:

本院受埋的原告敖其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申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张启宏: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诉被告内蒙古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内蒙古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股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宋爱梅:

本院受理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爱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外人李翠珍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2执异319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齐利英、李焕平:

本院受理原告裴磊诉被告冯剑飞、齐利英、李焕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和原告裴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李雅洁: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雅洁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493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续行冻结李雅洁的账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郭俊秀、赵海军、陆三: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俊秀、赵海军、陆三金融借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伊民初字第3909-2号民事裁定书(续行冻结郭俊秀、赵海军、陆三的房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王丽霞、杨安军、朱永东:

本院受理原告杨候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判决被告王丽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000元,并支付利息113778元;二、由被告杨安军、朱永东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三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军偿还原告欠款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何二爱、王磊军、武二莲、杨满贵、崔毛女、武义、王丽、王四清、祁果花: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王文清、何二爱归还借款本金370万元及利息1806873.79元;2请求王磊军、武二莲、杨满贵、崔毛女、武义、王丽、王四清、祁果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7日

李存义:

本院受理原告刘占海诉被告李存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李存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刘占海欠款9450元。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7日

鲍玉、郭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牛宇文诉被告鲍玉、郭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0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鲍玉、郭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牛宇文借款本金250000元。二、被告鲍玉、郭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牛宇文从2018年1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上述借款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和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鲍玉、郭美玲负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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