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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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马慧、刘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被告刘俊峰、马慧、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王利飞、白秀灵、王润生、高小翠:

本院受理原告张晔诉被告王利飞、白秀灵、王润生、高小翠、刘二平、孙美花、乔玉福、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5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王利飞、白秀灵、王润生、刘二平、乔玉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张晔借款本金800000元和借款利息768000元。二、被告王利飞、白秀灵、王润生、刘二平、乔玉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张晔从2017年11月5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按上述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12元,由被告王利飞、白秀灵、王润生、刘二平、乔玉福负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杨磊: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龙与被告刘乃秀、第三人杨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驳回原告张艳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原告张艳龙负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郭吉绪: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玉群诉被告郭吉绪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朱玉群与被告郭吉绪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朱玉群负担),你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621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史东升:

关于原告王军诉被告史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2012年9月25日至2018年7月30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8万元;3.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从2018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鄂尔多斯市道亨路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利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孟志慧:

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220517.87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偿还完毕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16日(125天)为3285.11元(按照年利率4.35%计算)。3、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赵亮亮:

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243390.47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偿还完毕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16日(125天)为3625.85元(按照年利率4.35%计算)。3、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孟根白乙尔:

本院受理原告郭爱军诉被告孟根白乙尔、佟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46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杨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被告杨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0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杨月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999.24元和利息9223.19元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170.79元。二、被告杨月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从2018年3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本金19999.24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和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月负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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