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准威慑“杀手锏”用好制胜“快进键”
第0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726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27

出准威慑“杀手锏”用好制胜“快进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纪实本报通讯员●王墨竹●徐嘉敏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执行指挥中心。

2016年,最高院部署“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践行司法为民为宗旨,持续加强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和执行体制改革、执行队伍建设。现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已进入决胜冲刺阶段,新城区法院持续发力,加大攻坚力度,开创了执行攻坚新局面。

执行干警整装待发。

强制腾房彰显敢打硬仗威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深入开展集中专项执行行动,坚持“5+2”“白+黑”执行模式,破解执行难题。今年以来,该院先后开展了“涉民生专项行动”“执行攻坚月”“国庆、中秋专项执行行动”“集中腾房”“决战三十天”等专项行动5次,形成强大的执行震慑力,让失信者无处遁行。

2016年4月5日,某安保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面积为927平方米的27间房屋出租给某商贸公司,租赁期为2016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租金为3713515元。租期届满后,某商贸公司未缴纳租金,且已停止营业,经该院(2017)内0102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某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腾退房屋,并向某安保公司支付房屋租金及滞纳金。该院执行干警在6月份开展的集中腾房执行行动中对该房屋进行腾退,为确保执行行为规范、合法高效,该院“执行攻坚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苏虎生院长、副组长孟春燕副院长、组员云俊峰局长坐镇执行指挥中心,进行实时远程指挥,执行干警包青梅在法警协助下进行腾房。同时,特邀请人大代表现场见证执行,媒体记者实地跟踪报道。经过一整天的集中行动,将该房屋彻底腾空交还申请人,屋内物品封存至指定地点,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腾房类执行案件历来有难度大、风险高、周期长、执行过程中突发事件较多的特点,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执行干警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一是在办案力量上,责成专人办理,领导参与把关,及时跟进执行进程,处理突发事件。二是引入社会力量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协助参与执行,这样不仅能见证执行过程,还能有效避免当事人恶语中伤损害法院形象的情况发生。三是在办案节点上要谨言慎行,注意规范执行程序,全面掌握被执行人思想动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做到万无一失。

整合功能提升快速执结能力

新城区法院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网络便利,推进信息化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实行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模式,将集中查控、司法拍卖、限制高消费、失信名单录入等功能全部整合,理顺执行工作事务流程,提高执行快速反应能力。

申请人身处江苏省南通市,身体高位截瘫,被执行人在700多公里外的江西省南昌市,一件标的逾百万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通过电话沟通得以执结。

申请人祁某受被执行人吴某雇佣,在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从事电路安装工作。2013年8月12日,祁某在工作中,从地下一层洞口掉到地下二层,导致腰部爆裂性骨折、脊椎神经损伤伴完全截瘫和右第12肋骨骨折。

2016年11月21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祁某各项损失1105725.25元及迟延履行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发后,祁某回到老家江苏省南通市养病,吴某下落不明,涉案工程已经完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当事人均不在本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政府十分重视此案,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张某某代理此案。2017年1月23日,祁某申请执行吴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新城区法院立案,由执行干警郭剑羽承办此案。当事人一个在江西、一个在江苏,异地执行路远时长,沟通多有不便,郭剑羽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查控系统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查控结果显示吴某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反馈,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有100多个账户,但由于反馈不显示账户余额,强制扣划工作一时找不到方向。郭剑羽从失信黑名单对建设企业的影响方面下功夫,打开案件执结的突破口,告知被执行人企业若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将带来的不良后果,争取让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经过近20次的电话沟通,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终于一次性履行全部案款。至此,案件得以圆满执结。借助信息化手段,执行干警可以足不出户掌握异地被执行人情况,提取价值信息,同时,结合传统经验,做出合理判断,成功避免异地执行“无功而返”的尴尬局面,切实提升执行工作质效,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兑现。

达成共识强化司法救助合力

当法院已经穷尽手段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就会有一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无奈,这就是“执行不能”。其实,造成案件“执行不能”,既有市场交易本身的风险,也有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原因,同时,也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因素。希望申请人理性认识“执行不能”,提高对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的防范意识。

王某、李某等六人与新城区某快餐店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新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新城区某快餐店为六名申请人补缴其在职期间应缴的社会保险、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仲裁裁决书生效后,新城区杭后快餐店艺校店一直没有履行仲裁确定的义务,王某、李某等六人依法向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依法向被执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通过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为私人经营小店,现已倒闭,法定代表人为精神残疾人。执行干警将此系列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上述被执行人的情况告知六名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执行干警遂与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向当事人耐心解释,对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人对该系列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经合议庭合议后报院长批准,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终结执行,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是司法救助。鉴于当前有不少涉弱势群体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干警希望能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的力度,帮助困难群众渡过难关,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公开信息增添阳光执法动力

三年来,新城区法院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通过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最大限度挤压利用执行权徇私的空间,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通过落实沟通反馈机制,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要求执行法官及时告知财产查控措施及财产处分信息,对于确无财产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在结案前必须书面征求申请人、代理人的意见,并形成笔录。强化执行裁判文书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上网工作,2016年以来,该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公开执行文书2379份。

通过全面运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所有案件网上办理全面留痕,做到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公开,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公开、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公开。同时,在户外大平,微信微博平台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余次,仅公众号首次阅读量达到8万次,多位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义务。

通过拓展执行宣传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发布执行工作动态。从今年6月起,实行执行案例“日报送”制度,每天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案例,以案释法,征得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在国家级、自治区级报纸刊发执行简报17篇,执行专版2办,制作执行宣传片1部,公益广告1不,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7次,公开发放执行案款10余次。如,该院目前共受理涉及蒙苑房地产、天旭房地产等4家公司的系列执行案件累计共4000余件,申请标的额2.9亿元。为保障执行过程全程公开透明,该院先后公开发放案款7次,向申请人统一说明执行进展情况,不仅有效避免了申请人的怀疑和顾虑,而且警醒社会公众在进行民间借贷、资金拆借等市场行为时审慎交易,防范潜在风险。

充实队伍扩大强制执行效力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既是司法警察基本工作任务,更是加强法院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充实执行队伍的中坚力量的需要。为完成“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奋斗目标,该院从法警队抽调16名法警充实到执行局,确保每次执行任务均有司法警察参加,加大了执行强制力和威慑力。

如孟某申请执行内蒙古某旧机动车市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赔偿一案。2017年,孟某的朋友贺某谎称可以用车换取钢材,骗取了孟某一辆小轿车的车辆手续。内蒙古某旧机动车市场有限公司未审核车辆的卖方身份信息,就把该车卖给第三人,并出具二手车买卖发票,致使车辆过户给第三人。孟某认为,该公司未审核卖方身份信息就将车辆卖出,导致自己损失30万元,要求该公司进行赔偿。该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孟某财产损失6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孟某承担4640元,该公司承担1160元。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被执行人某公司始终不予回应配合该院执行,该院及时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小型车辆一台。在司法警察的配合下,该院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拘传到法院,向其释法析理,说明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最终,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还款计划。申请人现已收到全部案款,该案执结完毕。

司法警察已成为执行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目前,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方式主要为协助执行,包括参与送达、查封、拘传、拘留,维持现场秩序,处置突发事件等。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有助于增强执行威慑力,缩小执行成本,强化执行效果。当前,很多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模式的民事实践已突破了现行法律规定,具有执行警务化的特征和发展趋势,为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模式,建议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警务化制度体系。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