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赵春艳,苏美兰,张林,东胜区资产处置中心等委托人向代理人和相关单位发出此通知函,从即日起委托人取消对赵春艳,苏美兰,张林等三人的委托,此三人也不在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其此后所签署的任何诉讼法律文书对于委托人杨帆不再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对于其他代理行为,委托人均不清楚,也不认可,特此声明。
当事人:杨帆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