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李书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与被告李书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10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书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支付截止至2023年12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1430.32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卡号:4041170143595845)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逾期之日(2022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李书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支付截止至2023年12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37.5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卡号:625989179025175)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逾期之日(2022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违约金等,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李书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支付律师费5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胡磊、云建东:
我院受理的胡磊申请执行云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磊申请对被执行人云建东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BV676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和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孙玲、张凤、武剑、周月华、师永亮、梁秀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孙玲、张凤、武剑、周月华、师永亮、梁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