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旭辉、云芳:
原告王金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万元;二、判令从被告2011年11月起至6万元借款还清止,按照银行贷款年利率的4.35%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11年零9个月共计人民币30654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6日
王青:
原告马贵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6日
刘培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维诉被告刘培军、刘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94000元,本利合计344000元,利息算至直至付清本金为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6日
包白祥、杨朝英: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4426号原告吴国秋与被告包白祥、杨朝英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内0521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白祥、杨朝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吴国秋债款本金12500元;二、被告包白祥、杨朝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吴国秋以未偿还债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其间的利息。从2019年8匜20日起至该笔债款实际清偿日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其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吴国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6日
何根连:
原告秦敖特根与被告何根连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秦敖特根与被告何根连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6日
杨树栋、邓起荣、五原县利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雷小平与被告杨树栋,第三人邓起荣、五原县利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马娇娇、陈瑞:
本院受理的(2023)内0207民初37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汇通支行与被告马娇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2023)内0207民初37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包晓花:
本院受理的(2023)内0207民初3692号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包晓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3692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李润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免渡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4年1月16日
代继辉、常英、刘庆: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诉代继辉、常英、刘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4年1月16日
内蒙古中瀛天山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23)内0105行审98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中瀛天山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行审98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娜仁其木格、赵二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娜仁其木格、赵二柱、呼德日查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满喜:
本院受理原告图力古拉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名喆家具经销部、满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满喜:
本院受理原告图力古拉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名喆家具经销部、满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图力古拉对本院(2023)内0105民初1055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张如亮:
本院受理原告杜宝玉诉被告史建军、张如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陈喜英:
本院受理原告时文龙诉被告郭杏果、第三人陈喜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时文龙对本院(2022)内0105民初1169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安娜、刘俊霞、张凤霞、李世举、郭文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安娜、刘俊霞、张凤霞、李世举、郭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巴彦淖尔市环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叶德荣、张引丽:
本院在执行杨勇与巴彦淖尔市环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叶德荣,张引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2023)内0802执恢141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郑善杰:
本院受理原告贺琴诉被告郑善杰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2民初229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内0822民初229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贺琴与被告郑善杰离婚,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郑延恩、郑天恩由女方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两个孩子十八岁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马开、张金枝、武鸡换、王俊梅、韩板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马开、张金枝、武鸡换、王俊梅、韩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53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邬蓉: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邬蓉、张子方、陈双喜、王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21民初40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邬蓉、张子方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9952.67元及利息10014.13元,本息合计109966.8元,以及律师费6000元,上述共计115966.8元,并判令被告支付本金99952.67元从2023年10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1.31%计算所得利息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双喜、王琴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6日
冯彬楠: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宇诉被告冯彬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郝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郝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