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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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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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有福、邢春云: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范有福、邢春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范有福、邢春云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00元,截止2023年7月14日尚欠利息521395.49元,本息合计2021395.49元(利息自2020年5月3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自2023年7月14日);2、判令原告对被告范有福、邢春云提供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二环北路盛世名筑一期G-7号楼1-2层106号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马开、张金枝、武鸡换、王俊梅、韩板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马开、张金枝、武鸡换、王俊梅、韩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张晋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建平与被执行人张晋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6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及执行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事项为: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执异661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郭广强: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广强、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四楼第十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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