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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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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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至爱至家整体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东诉被告内蒙古至爱至家整体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依据双方装修合同第11.5条【由于承包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发报价(陆万伍仟元整)千分之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合同11个月的违约金4.29万元(2022年12月-2023年10月);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装修费用3.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未按时完成房屋装修而导致原告承担的住宿费用1.0万元。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王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常耀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供济堂法庭(211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王玉宏:

本院受理原告包金花与被告王玉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玉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包金花化肥款7243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玉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2日

曹春海: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9256元,给付利息27285.75元(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日计63个月×19256元×0.015元=18196.92元)(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计40个月×19256元×0.0118元=9088.83元)本息合计:46541.75元;二、后期利息自2023年12月2日起以欠款本金1925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8%元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4年2月29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曹长江: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3380元,给付利息3109.6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日合计92个月×3380元×0.01元=3109.60元)本息合计:6489.60元;二、后期利息自2024年1月2日起以欠款本金33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元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4年2月29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2日

桂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7262元,给付利息10544.42元(自2016年7月2日起至2020年8月2日计49个月×7262元×0.02元=7116.76元)(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计40个月×7262元×0.0118元=3427.66元)本息合计:17806.42元;二、后期利息自2023年12月4日起以欠款本金726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8%元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4年2月29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通拉嘎: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6140元,给付利息5648.8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日合计92个月×6140元×0.01元=5648.80元)本息合计:11788.80元;二、后期利息自2024年1月2日起以欠款本金61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元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4年2月29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杨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6120元,给付利息5630.4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日合计92个月×6120元×0.01元=5630.40元)本息合计:11750.40元;二、后期利息自2024年1月2日起以欠款本金61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元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4年2月29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2日

王龙堂、梁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斯琴高娃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借款第一笔本金10000元,利息3000元,第二笔本金3000元,利息1650元。利息35160元(利息计算:2011年11月15日至2020年8月15日,108个月×10000元×2%=21600元,2020年8月16日至2024年1月15日,41个月×1.2%×10000元=4920元。2010年12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120个月×3000元×2%=7200元,2020年8月30日至2023年12月30日,40个月×1.2%×3000元=1440元。)本息合计52810元;二、要求被告自2024年1月15日以13000元为基数,月利息按1.2%计算,直至实际还清为止;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4年2月29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2日

刘练、张军、王强、任瑞军、刘改霞、高小丽: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48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刘练、张军、王强、任瑞军、刘改霞、高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马常有、路淑琴、林雪、李波、敖国丽、尹志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马常有、路淑琴、林雪、李波、敖国丽、尹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王果梨、薛宝元、包头市金钰担保有限公司、薛强: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4898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果梨、薛宝元、包头市金钰担保有限公司、薛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梅宇舜、包头中冶正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514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梅宇舜、包头中冶正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阿拉腾其木格: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55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阿拉腾其木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撤诉)、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王贵:

本院受理原告杨艮拴、张志新诉你及王必永、内蒙古唐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二原告的工程点付款20万元及工程利润86826元;2、判决被告王必永支付二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付清本金为止;3、依法判决被告内蒙古唐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供济堂法庭(211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乔乐、王瑛、乔龙、张丽花: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博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乔乐、王瑛、乔龙、张丽花、刘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826民初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胡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利平、胡鹏飞、刘娜、李鹏程、张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3321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胡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鹏飞、刘娜、胡利平、李鹏程、张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3322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胡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鹏程、张乐、胡鹏飞、刘娜、胡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3323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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