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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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高志彪、梁二兰:

关于申请人白利钧与被执行人高志彪、梁二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3)内0602执恢166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3)内0602执恢1669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3)内0602执恢1669号执行裁定书,向你们送达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高志彪、梁二兰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2执恢569(执行依据(2015)内0102民初3145号)执行案件中的剩余案件款414725.99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孟四和:

本院受理原告李亚飞、高瑞、温占和诉被告刘召军、孟四和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6781号】已经审理终结,原告李亚飞、高瑞、温占和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内0602民初6781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土默特左旗兵州亥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财政局与被告土默特左旗腾实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土默特左旗兵州亥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合作社不在工商登记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腾实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财政局融资款本金20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实际欠付融资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从2015年8月21日起至还清融资款本金为止);二、驳回原告土默特左旗财政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901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腾实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2日

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万贵、郭兵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执异1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万贵、郭兵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9综合审判庭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2日

富孟和:

本院受理原告安振华诉你、刘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45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富孟和、刘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振华支付工程款59291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59291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张丽清、贾小三:

本院受理原告任爱美诉被告张丽清、贾小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104600.00元,合计3046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0月9日,自2021年1月18日起,以欠款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0102民初123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孙月霞:

本院受理原告林雅琪诉被告孙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8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3年8月起利息人民币66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0102民初11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邢超、关丽萍、杨慧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么亚娟与被执行人关丽萍、邢超、杨慧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邢伟宪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02执异6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邢伟宪的异议请求。因异议人邢伟宪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698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孙海瑞、于燕霞、邵德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海瑞、于燕霞、邵德亮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9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海瑞、于燕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1年3月31日的借款本金42988.94元、利息(含罚息、复利)94173.03元,并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84%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二、驳回原告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上诉状(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2民初918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邵德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刘晓慧、裴永灿及实际占有人:

我院受理的刘晓慧与裴永灿民事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裴永灿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20号富邦商厦后路北海溪家园1号楼西单元3层西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599493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估价455217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1021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裴永灿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20号富邦商厦后路北海溪家园1号楼西单元3层西房屋,房屋评估价为上述两家平台均价527355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448251.8元,竞价增价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70000元。上述房屋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拍以一拍流拍价为基础降价15%,保证金及竞价幅度数额不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史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王喜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1日

辛财旺:

本院受理原告李百胜诉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辛财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4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任全厚:

本院受理原告范开与被告任全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内0125民初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武川县人民法院哈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南万平:

本院受理原告安瑞林与被告南万平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南万平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南万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瑞林支付砂石料款186000元及违约金(以未付款18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币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从2023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为止)。二、驳回原告安瑞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4元,由原告安瑞林负担2602元,由被告南万平负担359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2日

乌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诉被告乌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600元和未归还借款的利息。2.判令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王雪、何城:

本院受理原告孙方诉被告王雪、何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40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违约金暂计2053.33元,自202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3年10月7日,以4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为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律师费15000元;以上合计:457053.33元。4.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郑斌:

本院受理原告王旋诉被告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原告的26000元(贰万陆仟元)。2.要求被告偿还借原告300836.54元(叁拾万零捌佰叁拾陆元伍角肆分)其中300000元为借款本金836.54元是到2023年10月8日所欠的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从2023年10月8日之后到全部还清本金30万元前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款等应向银行所交付的各项费用。3.要求被告偿还向原告所借的30000元(叁万元),承担从2023年10月8日之后现全部还清本金30000元(叁万元)前所产生的银行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款等应向银行所支付的各项费用。以上三项合计为356836.5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王龙堂、梁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斯琴高娃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借款第一笔本金10000元,利息3000元,第二笔本金3000元,利息1650元。利息35160元(利息计算:2011年11月15日至2020年8月15日,108个月×10000元×2%=21600元,2020年8月16日至2024年1月15日,41个月×1.2%×10000元=4920元。2010年12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120个月×3000元×2%=7200元,2020年8月30日至2023年12月30日,40个月×1.2%×3000元=1440元。)本息合计52810元;二、要求被告自2024年1月15日以13000元为基数,月利息按1.2%计算,直至实际还清为止;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4年2月29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2日

杨志:

本院在执行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志、李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裁定、网络询价报告结论及一拍降价通知书。于2024年1月8日对被执行人杨志名下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锦华园C区9#2单元501的房产(权证号:蒙(2020)达拉特旗不动产权第0000721)进行网络询价,询价为799654元,经合议庭合议建议以评估价799654元基础上降价30%即以559758元为起拍参考价格进行第一次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蔡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贾伟与被告蔡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984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贾伟撤回对乔燕子的起诉)、民事判决书【被告蔡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贾伟借款884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884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蔡海军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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