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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1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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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永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执行裁定书((2023)内0602执恢1892号):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永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南路24号街坊金洲新苑小区5号楼2层07(产权证号:105367)房产一处;2、网络询价报告:报告确定上述房产网询价2433105.8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10日

郭水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高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胜区三江太古国际广场C区D区业主委员会、郭水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8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郭水英、东胜区三江太古国际广场C区D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鄂尔多斯市高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85,063.95元以及利息672.71元以及从2023年5月18日起至维修费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LPR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43.42元,由被告郭水英、东胜区三江太古国际广场C区D区业主委员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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