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华、张亚君、付刚与被告权莉、许媛、第三人胡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白称心: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艳飞与被告白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赵燕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俊峰与被告赵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孙国安: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尚荣与被告孙国安、李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杨立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晓敏与被告杨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任日成、郝桂香、张存旺、周刚、冯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呼和浩特市佳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玉芳:
本院在执行张美丽犯交通肇事罪附带
民事赔偿【案号:(2021)内0105执3072号】一案中,潘美珍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刘玉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5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潘美珍的追加申请)。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执行人潘美珍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执异556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孙权、陈芳: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董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权、陈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孙权、陈芳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10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将被执行人董浩、陈芳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首府官邸小区1号楼5层4单元502号房屋一套【不动产证号:蒙(2018)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15827号】作价108882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董浩抵偿相应的借款本息及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于会国: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建鑫装潢部与被告于会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会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建鑫装潢部欠款80500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建鑫装潢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建鑫装潢部负担637元,由被告于会国负担181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于会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李宝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立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4400.00元,利息44944.8元(24400元×0.012×153.5个月,2011年11月1日至2023年8月15日),本息合计:69344.8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4年2月27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齐宝胜、桂柱:
本院受理原告吕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11600元,利息5597元(计算:2015年12月20日至2024年1月5日,96.5个月×11600元×0.5%=5597元),本息合计17197元;二、要求被告自2024年1月10日以11600元为基数,月利息按0.5%计算,直至实际还清之日为止;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0日
齐宝胜:
本院受理原告吕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借款21000元,利息10710元(计算:2015年6月24日至2023年12月24日,102个月×21000元×0.5%=10710元),本息合计31710元;二、要求被告自2024年1月10日以21000元为基数,月利息按0.5%计算,直至实际还清之日为止;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0日
张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吕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2000元,利息5040元(计算:2016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9日,84个月×12000元×0.5%=5040元),本息合计17040元;二、要求被告自2023年1月10日以12000元为基数,月利息按0.5%计算,直至实际还清之日为止;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0日
庞福明:
本院受理原告石风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两笔本金共17800.00元,利息:9876.00元(17800元×0.005元×84个月,从2016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8日止+2400元),本息合计:27676元;二、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23年12月2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7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4年2月27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0日
程小林:
本院受理原告安银篇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53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质证传票、鉴定补充材料副本。经审查,因缺少被鉴定人安银篇的左膝复查影像片,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需补充上述所有鉴定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郝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郝瑞、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书及补正裁定,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郝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1898.93元及利息717.75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3年3月20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郝瑞承担。裁定内容为:民事判决书中最后一页“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郝瑞承担”补正为“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郝瑞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王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7204号】,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秀兰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99307.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二、被告王秀兰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逾期之日(2020年6月24日)起所产生的利息,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的24%为限,直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王秀兰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段俊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7225号】,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段俊先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29693.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二、被告段俊先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逾期之日(2022年6月27日)起所产生的利息,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的24%为限,直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段俊先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费龙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7210号】,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费龙海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60432.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二、被告费龙海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逾期之日(2019年7月28日)起所产生的利息,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的24%为限,直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费龙海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