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众鑫腐殖酸有限公司:
原告王祥诉内蒙古众鑫腐殖酸有限公司、内蒙古和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工商登记地无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招标代理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招标代理费人民币200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即以人民币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0日
王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7207号】,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平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92268.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二、被告王平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逾期之日(2019年2月1日)起所产生的利息,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的24%为限,直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王平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巴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7222号】,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巴红霞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81695.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二、被告巴红霞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逾期之日(2019年4月7日)起所产生的利息,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的24%为限,直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巴红霞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姚晓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7227号】,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姚晓宇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62792.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二、被告姚晓宇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逾期之日(2020年11月14日)起所产生的利息,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的24%为限,直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姚晓宇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刘慧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7219号】,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慧娟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58233.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二、被告刘慧娟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逾期之日(2020年7月28日)起所产生的利息,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的24%为限,直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刘慧娟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胡小平:
我院受理的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小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胡小平名下车牌号为蒙AC085R号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王蕊、高宇德: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蕊、高宇德、内蒙古蒙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拍卖被执行人王蕊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西文化广场5-505号5-506号5-507号房屋进行拍卖。现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1645号执行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王蕊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西文化广场5-505号5-506号5-507号房屋。(2023)内0102执恢1645号拍卖通知书,即拍卖被执行人王蕊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西文化广场5-505号房屋,参考价为1915115元,一拍起拍价为参考价降幅20%即1532092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53209元。(2023)内0102执恢1645-1号拍卖通知书,即拍卖被执行人王蕊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西文化广场5-506号房屋,参考价为2193792.66元,一拍起拍价为参考价降幅20%即1755034.13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75503元。(2023)内0102执恢1645-2号拍卖通知书,即拍卖被执行人王蕊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西文化广场5-507号房屋,参考价为1915115元,一拍起拍价为参考价降幅20%即1532092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53209元。如房屋第一次拍卖流拍,我院将在一拍流拍价的基础上再次降幅10%进行第二次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白海龙、辛月:
本院执行申请人刘玉凤与被执行人白海龙、辛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联系到你们,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3)内0602执恢2338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白海龙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6号煜春园2-1-01061(合同编号:2008-0027101,建筑面积:96.56平方米)房产一处;2、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6号煜春园2-1-01061(合同编号:2008-0027101)房屋网询单价平均值为6133元,房屋参考总价为592202元。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网络询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赵玉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祥、鲍梅、李小军、高冰阳、赵玉林、代海燕、郭玉岗、郭军、乔龙、乌达巴拉、鲍先锋、徐浩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执行裁定书(2023)内0602执恢548号之三: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赵玉林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28号7号楼1单元302(产权证号:043897)房产一处;2、网络询价报告:报告确定上述房产网询价764199.7元;3、网络询价报告:被执行人赵玉林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化南路9号街坊1号楼407室,确定报告价格为584951.25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董晓莲:
本院受理原告赵来猫诉被告董晓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董晓莲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4年1月10日
刘开宇:
本院受理王秀恒诉刘开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刘开宇:
本院受理张华峰诉刘开宇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原审被告孙利元、范巧兰、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监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原审被告刘彩霞、许多强、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监2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黄福: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英诉被告杨国芳、黄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内0125民初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苏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赵文芳诉被告苏志强、解兰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105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王八月、付青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林诉被告付青云、王八月、付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66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陶田:
本院受理原告张英明诉被告陶田、张宇、谢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张宇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樊永世、王秀兰、樊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二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