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抵销通知书
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曾承包了我公司发包的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Q片区道路及配套管网工程(二标段)项目,最终经初审发现我公司在该项目实际超付工程款8398165元,我公司依据初审报告向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了(2023)鄂仲字第0208号裁决书,裁定贵公司应向我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8398165元。
现贵公司承包的另一工程--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北区五条规划支路及配套管网工程(三标段)项目也已经完成审计结算,我公司在此项目欠付贵公司工程款1205837元。
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我公司决定就1205837元范围内的工程款单方行使抵销权,贵公司收到抵销通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抵销权行使后我公司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北区五条规划支路及配套管网工程(三标段)工程再无欠款,贵公司应就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Q片区道路及配套管网工程(二标段)项目剩余超付工程款7192328元于15日内向我公司返还。
收款账户: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哈巴格希支行
账号:7505811220000000029246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月9日
■合并注销公告
伊金霍洛旗圣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鄂尔多斯市圣圆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全资子公司,经鄂尔多斯市圣圆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定,鄂尔多斯市巨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拟吸收合并伊金霍洛旗圣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以鄂尔多斯市巨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存续,伊金霍洛旗圣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合并前伊金霍洛旗圣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25000万元,鄂尔多斯市巨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27410.19万元。合并后鄂尔多斯市巨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及认缴出资不变。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次吸收合并后,合并双方的债权、债务、资产均由合并后的鄂尔多斯市巨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继。相关的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45日,可以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巨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伊金霍洛旗圣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月9日
■公告
张茹:
乌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乌海千里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登、张茹、乌海市云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乌仲裁字第279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北路49号,公园东门人行天桥北100米)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乌海仲裁委员会2024年1月9日
■公告
经合并双方股东决定,准格尔旗鑫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150622701419090U)吸收合并准格尔旗中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150622564190428H)。吸收合并完成后,准格尔旗鑫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不变,准格尔旗中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依法注销。准格尔旗中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准格尔旗鑫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继。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双方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相关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合并将按法定程序实施,相应债务将在合并后由准格尔旗鑫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兴隆街道开源建材城A区二楼6号到10号。
联系电话:15598635198特此公告
准格尔旗鑫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准格尔旗中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月9日
■公告
东营汉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张林茂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案号为包九劳人仲案字〔2024〕第9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法定情形,延期至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或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在本院仲裁庭(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妇幼保健所4楼;电话:0472-6887152)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4年1月9日
■公告
内蒙古穆佳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子豪:
本院受理申请人高芝强、刘伟强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2023)包九劳人仲案462号、(2023)包九劳人仲案463号。我院于2023年12月13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4年1月9日
■遗失声明
侯志华遗失内蒙古自治区和林县城关镇昭君路南侧和林山城小区A2号楼一单元603不动产权证,证号:蒙(2023)和林格尔县不动产权第0002280号,特此声明。
内蒙古朱大采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MA7YPUPB87)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法人章遗失,声明作废。
内蒙古鸿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PYEHM19),不慎丢失银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1910018430001,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账号:156859742,特此声明。
王来旺、王国良遗失内蒙古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远鹏星和国际佳苑6号楼1单元2101东户补平米差收据1份,收据金额:27504元,收据号0161507,声明作废。
将准格尔旗豪吉种养殖合作社的公章、合同专用章遗失,声明作废。
将准格尔旗众康大药房的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签遗失,声明作废。
将中共鄂尔多斯市委政法委员会刘向的公职律师证遗失,律师资格证号为A20091506210505,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蒙粤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丢失土地产权证证书一本,房屋坐落:和林县盛乐经济开发区盛乐五街与盛乐五路十字路口西南角。土地证号:和林格尔县国用2011字第00534号,土地面积:31296.9平方米,特此声明。
锡林浩特市美曰鲜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92152502MAD5MD7K9K,公章遗失。特此声明。
内蒙古赫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正本丢失,内蒙古交运管乌字150106006187号,车辆号牌:蒙A90B63(黄色),声明作废。
回民区家佳源乳品店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10310022817,声明作废。
阿荣旗福贵肉羊养殖专业合作社,注册号:931507210505673040,法人章丢失,法定代表人:孙福贵,声明作废。
包头市麒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1MA7YQE06XH,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内蒙古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龙龙不慎将执业证号为:11501201010835003的律师执业证丢失,特此声明。
赵埔伸(身份证号码150102199202050615)将旺第嘉华4号商业1-2层9号商铺的押金条遗失,收据号0019093,金额30000元,特此声明。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易阳建筑有限公司将税务UKey丢失,税控设备编号:667115002984,声明作废。
王丽霞遗失包头世贸云锦2A-1单元-1702首付款收据,收据号:1000003188,金额20000元整,收据号:1000003189,金额288864元整,声明作废。
包头市诚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1MA0QYHFK1N,注册号:150221000006345,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声明作废。
2024年1月9日
■更正
本报于2023年12月26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4643期第12版刊登的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告中,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张春梅、间挨福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被告“间挨福”应更正为“闫挨福”“案号0121民初2172号”应更正为“案号0121民初2634号”。
特此更正
内蒙古法制报社2024年1月9日
■遗失声明
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健康证书遗失1份,证书编号分别为:BB0378394特此声明作废。
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
■减资公告
根据股东会决议,内蒙古慧博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0NRUXR84,拟将注册资本从100万元人民币减至20万元人民币,现予以公告。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内蒙古慧博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4年1月9日
■遗嘱检认公告
立遗嘱人康素香(女,1937年6月5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3706054524,2023年12月13日死亡)于2008年4月29日在本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08)呼证内字第1863号,现遗嘱受益人向我处申请遗嘱检认公证,经初步审查,现公告如下:
康素香在公证处立下将坐落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501号12-3-5房屋中其所有的份额及应继承份额由其子关峰继承的遗嘱。遗嘱受益人主张按遗嘱内容继承康素香上述房产份额。
现如有对康素香遗嘱内容主张权利的单位和个人,请持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向我处提出书面的异议申请。如逾期不回复或回复的证据不足以否定上述遗嘱公证书的效力,我处将为关峰出具遗嘱检认法律意见书。
联系人:杜小龙,联系电话0471-6920347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2024年1月9日
■更正
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在《内蒙古法制报》12版刊登的本院受理原告杨志诉被告何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滨”应更正为“何滨”。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9日
■公告
内蒙古龙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马英(回劳人仲字〔2024〕15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马英(回劳人仲字〔2024〕15号):1.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失业金损失3168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702.5元(从2022年7月起计算至2023年10月);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7405元;5.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2年7月1日到2023年10月31日的社会保险;6.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计26880元(2022年7月至2023年10月);7.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计12180元(2022年7月至2023年10月);8.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840元(2022年7月至2023年10月);9.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从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11个月)应签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0485元。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