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李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4年1月9日
黄继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元诉黄继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1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4年1月9日
孟凡磊:
本院受理原告侯建文诉你与李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3月5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9日
王磊: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曲秀峰与被执行人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恢42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王磊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市国税局住宅楼1号楼1层4单元1号房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罗娟娟、罗志文:
本院受理的(2023)内0207民初60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与被告罗娟娟、罗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额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9日
康应选:
本院受理原告陈二格诉被告康应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院
2024年1月9日
张东夫: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亿昉管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东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东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内蒙古亿昉管家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月20日至2021年9月1日的物业服务费4675元及违约金510元(按年利率14.6%计算,截止2022年1月14日),以上合计5185元。二、被告张东夫向原告内蒙古亿昉管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物业费付清之日止,以欠付物业费46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内蒙古亿昉管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东夫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1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9日
张永:
本院受理原告吕伊星诉张永、苏布德达来、包雨蒙、王秀英、杨俊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永偿还借款25万元,苏布德达来、包雨蒙、王秀英、杨俊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内0602民初84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以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3日后的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9日
张鹰:
本院受理的(2023)内0207民初3695号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华支行与被告张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9日
时振宇:
本院受理的(2023)内0207民初41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时振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9日
任国中、刘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任国中刘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121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任国中、刘丽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999.1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未归还本金49999.18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自2019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9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任国中、刘丽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9日
任飞:
本院受理内蒙古鼎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42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内蒙古鼎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2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5082元、垃圾费265元,上述费用共计5347元;二、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9日
孙富提:
原告李晓晨与被告孙富提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孙富提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晓晨与被告孙富提离婚;二、被告孙富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晓晨彩礼100000元;三、夫妻共同债务140800元由原告李晓晨与被告孙富提共同承担;四、被告孙富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晓晨153897元;五、驳回原告李晓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2元,由被告孙富提负担2193元,由原告李晓晨负担49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9日
牙克石市诚信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红运诉被告牙克石市诚信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6782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韩红运与孙义波于2019年4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牙克石市诚信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协助将位于牙克石市建设办事处工业大街北侧原林业联合厂修配车间1-05号房产(以牙克石市不动产调查登记中心备案的产权现状为准)过户至原告韩红运名下(该房产的土地权属事宜由原告另行办理)。案件受理费1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牙克石市诚信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4年1月9日
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陈宪文诉被告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9日
魏天翔: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魏天翔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9日
吴海雁、蔺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吴海雁、蔺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3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蔺晓东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5月6日的借款本金15400元,利息、罚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2022年5月6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吴海雁在借款本金3560元的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9日
周海军、王建军、田白白、贾蒙川、刘美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周海军、王建军、田白白、贾蒙川、刘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海军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到2022年2月14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80000元,逾期利息645.81元,逾期罚息25512.29元,违约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周海军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15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建军、田白白、贾蒙川、刘美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9日
王建军、田白白、贾蒙川、刘美燕、周海军:
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王建军、田白白、贾蒙川、刘美燕、周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蒙川、刘美燕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到2022年2月14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62217.4元,逾期罚息18226.59元,违约金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贾蒙川、刘美燕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15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建军、田白白、周海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