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1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65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曹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毛仁与被执行人曹虎伟、李月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毛仁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曹钰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9日

程凤宝、张爱爱、托克托县宏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和县众合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凤宝、张爱爱、托克托县宏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和县众合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凤宝、张爱爱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2年5月18日的借款本金10147.06元、利息14887.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程凤宝、张爱爱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5月19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9日

颉斌: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枝诉被告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119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9日

苏热:

本院受理原告魏良诉被告苏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99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9日

呼和浩特春华怡和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春华怡和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天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9日

常建军:

原告李月和与被告常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常建军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常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月和借款本金83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83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4%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月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被告常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9日

钱宏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占元与被执行人段建生、钱宏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被执行人)段建生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02执异9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段建生的异议请求。因异议人(被执行人)段建生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915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9日

王志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生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9日

钱兴盛、刘晓辉:

本院受理原告姜军军诉被告钱兴盛,刘晓辉民间储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782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钱兴盛。刘晓辉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姜军军3.50万元,并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思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钱兴盛、刘晓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4年1月9日

王大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凤诉被告王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782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大伟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晓凤2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大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4年1月9日

谢钧: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刚诉被告谢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6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9日

闫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仙与被告闫金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闫金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永仙房款125000元。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计2075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9日

张翠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翻身与被告张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121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翠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付原告刘翻身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4.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翠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日

谢荟峰:

原告兰文俊与被告谢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谢荟峰经多次送达未果,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谢荟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兰文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3年5月25日为9916.4元,从2023年5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计算);二、驳回原告兰文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被告谢荟峰负担856元,由原告兰文俊负担38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9日

湖南哲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内蒙古大豫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哲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湖南哲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无人,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湖南哲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大豫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86595.2元、违约金36889.6元,合计123484.8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大豫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8元,由被告湖南哲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69元,由原告内蒙古大豫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4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9日

张海龙:

本院受理张福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53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张福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车尿素包装盒款5057个X3元=15171元。2、判令被告给付从2020年7月11日至2023年10月11日共39个月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共计759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9日

乌日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日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4582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9日

贾蒙川、刘美燕、王建军、田白白、周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贾蒙川、刘美燕、王建军、田白白、周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蒙川、刘美燕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到2022年2月14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62217.4元,逾期罚息18226.59元,违约金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贾蒙川、刘美燕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15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建军、田白白、周海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9日

李忠伟:

本院受理原告林静与被告李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76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静撤回对李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林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