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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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强、包头市宏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7101民初65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4月1月5日

郭金灵、赵桃: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飞、淡慧、淡鹏格、韩书霞、郭金灵、赵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599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月1月5日

董小东: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61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月1月5日

胡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与你、菅明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月1月5日

胡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与你、菅明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61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月1月5日

胡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与你、菅明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61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月1月5日

白鑫、任二埃、李引转、柴来福、王丽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白鑫、任二埃、李引转、柴来福、王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538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月1月5日

白宝库: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刘波饲料店与被告白宝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宝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刘波饲料店欠款69635元;二、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刘波饲料店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宝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月1月5日

福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景堂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借款6500元,利息8606元(利息计算:2017年2月18日至2020年8月18日,42个月×6500元×2%=5460元,2020年8月19日至2023年12月19日,40个月×6500元×1.21%=3146元)本息合计15106.00元;二、要求被告自2023年12月20日以6500元为基数,月利息按1.21%计算,直至实际还清为止;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4月1月5日

哈斯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李景堂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900元,利息5085.60元(利息计算:2017年3月25日至2020年8月25日,41个月×3900元×2%=3198元,2020年8月26日至2023年12月26日,40个月×3900元×1.21%=1887.76元)本息合计8985.60元;二、要求被告自2023年12月27日以3900元为基数,月利息按1.21%计算,直至实际还清为止;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月1月5日

包雪莲、陈卫宁:

本院受理原告刘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月1月5日

罗光: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胜利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罗光、赵美丽、高军、罗海燕、蔺永平、周梅女、曹阅龙、罗海霞、内蒙古东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达法执字第00677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已经生效。因无法与你确认有效文书送达地址,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一、将被执行人罗光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2号街坊6号楼1单元1104(产权证号:063139)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丽冬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丽冬时起转移。二、将被执行人罗光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21号大兴生态园28号楼3单元405(产权证号:044256)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杨玉英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玉英时起转移。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4月1月5日

高福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锦龙与被执行人高福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执行裁定书【(2023)内0602执恢1654号】;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高福荣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文苑街南、广场东路东01栋4层(产权证号:蒙房权证蒙字第135021402533)房产一处;2、网络询价报告:报告确定上述房产网询价2579260.4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孟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永强、孙新元、王雪峰、郝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孙新元就本院(2023)内0929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5室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尚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英诉被告尚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尚志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赛罕区赵军罗养殖场: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青青草原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赛罕区赵军罗养殖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赛罕区赵军罗养殖场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池利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彦飞诉被告池利军、第三人肖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池利军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7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毛浩栋: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布钦与被告毛浩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内蒙古达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达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田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仲凯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内蒙古仲凯维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2023)内0105民初557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摩托罗拉移动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摩托罗拉移动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摩托罗拉移动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648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呼和浩特市美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姜妍诉呼和浩特市美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晓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洪深:

本院受理原告樊精隆诉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洪深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12403民初124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其其格、王瑞锋:

本院受理原告汤惠明诉其其格、王瑞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12403民初1045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王俊青:

本院受理原告蒋爱与王俊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爱支付钢材款17500元;二、被告王俊青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以17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向原告蒋爱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蒋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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