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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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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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建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雷建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4年1月5日

郝三俊:

本院受理原告刘宏涛诉被告董瑞娜、郝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郝三俊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422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定于2024年3月4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齐高娃、孙金江:

本院受理原告周金浩诉被告齐高娃、孙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齐高娃、孙金江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468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2024年3月5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张霞、郭瑞、孟凡霞、宋玉生、王海清、敖登其其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张霞、郭瑞、孟凡霞、宋玉生、王海清、敖登其其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538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呼和浩特市多维太阳能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聂志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多维太阳能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贺志国、苟志静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执异58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杭锦后旗坤源工贸有限公司、李军、郭艳、汪玉祥、贾玉梅: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锦后旗坤源工贸有限公司、李军、郭艳、汪玉祥、贾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该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因复议申请人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5执异28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3)内01执复361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包头市蒙源燃料有限公司、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志刚、董剑、董庆祥、王晓阁:

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包头市蒙源燃料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亿宏煤矿、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志刚、董剑、董庆祥、王晓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新农达农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5)呼执字第00176号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18)内01执异3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北京新农达农产品有限公司为案号为(2015)呼执字第0017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宏煤矿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执异385号执行裁定书级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许存贵、吕改花、宋海祥、王桃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存贵、吕改花、宋海祥、王桃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315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通辽市嘉禾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荣洪诉被告通辽市嘉禾商贸有限公司、温玲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通辽市嘉禾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荣洪借款本金560000.00元,被告温玲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以5600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直至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桥北新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伊小猛:

本院受理原告回波诉被告伊小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张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吕春艳诉被告张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8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张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吕春艳欠款30000元及从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的利息10000元,合计40000元,并同时给付以欠款3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66%计算。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志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张继东:

本院在执行贺玉清与张继东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内蒙古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6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中止对位于东胜区东联文青园4号楼1单元304号房屋的执行(证号:0052721号);二、驳回异议人的其他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任晓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莎诉被告任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402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张美娥: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东街支行、内蒙古西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东街支行申请执行内蒙古西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案号:(2008)呼法执他字第41、44、45号】的过程中,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08)呼法执他字第41、44、4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18)内01执异4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为(2008)呼法执他字第41、44、4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执异45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王会龙:

本院在执行吕湘与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会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异议人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执异541号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并来本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联系登记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并填写,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张晓漫、戚凤玲、耿树文、陆蒙丽、包头市大青山隆腾生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张晓漫、戚凤玲、耿树文、陆蒙丽、包头市大青山隆腾生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57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金小芳:

申请人黄银龙与被执行人滕琪翔、金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将于本公告到期后第10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金小芳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滨海新城II阳光诺卡21号楼3层1单元1031号的房屋,该房屋评估价为1855560.66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577226.56元,如一拍流拍,我院将进行第二次拍卖,在一拍流拍价的基础上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1340642.58元;被执行人、房屋共有人、利害关系人如对上房屋述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到期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特此公告。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李焰宾:

原告杨占君与被告李焰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李焰宾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李焰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占君支付工程款35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焰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5日

王进军、呼和浩特市耀达防盗门有限公司、常永平:

我院受理的王进军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耀达防盗门有限公司、常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进军申请对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耀达防盗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原呼钢厂院内的土地、地上建筑物、设备进行评估,土地证号为呼国用(2015)第0006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1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的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刘文辉、丁云花、苗东升、王东祥、张宝金、李素琴、李林森、张拉娣、何宇峰、吴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辉、丁云花、苗东升,王东祥、张宝金、李素琴、李林森、张拉娣、何宇峰、吴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49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及上诉状(请求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2民初4996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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