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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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志强、郜腾:

我院受理的张志强、郜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郜腾名下蒙A655KE号车辆进行线下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胡波:

我院受理的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胡波名下车牌号为蒙A896EJ号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云小青:

我院受理的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小青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云小青名下车牌号为蒙AC077K号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祁小燕:

我院受理的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祁小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祁小燕名下车牌号为蒙B23T18号车辆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18623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11100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1311号之一拍卖执行裁定书及拍卖通知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祁小燕名下车牌号为蒙B23T18号车辆,车辆评估价为上述两家平台均价14861.5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2632.3元,竞价增价幅度1000元,保证金数额1895元。上述车辆如一拍流拍后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价为一拍流拍价降幅15%,竞价增价幅度及保证金数额不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周宏宇:

本院受理反诉原告马磊诉你、张波、邹喆、赵瑞山、李国瑞、韩冬梅、杜纪莲、达茂旗希拉穆仁镇郝日沁银饰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反诉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9160号退案函、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广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马大补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9609号案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请求将诉请金额变更为294977.22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新城区交警队113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刘国拴: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英诉被告刘国拴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于红俊:

本院受理原告贾所牢与被告于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于红俊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9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白音国:

本院受理原告胡日查与被告白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内蒙古融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闻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回民区盛青机械租赁服务部诉内蒙古融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闻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包头市九原区东方梦幼儿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过在诉被告包头市九原区东方梦幼儿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胡在柱、刘玲玲、王登云、胡三女: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在柱、刘玲玲、王登云、胡三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高军: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胜利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罗光、赵美丽、高军、罗海燕、蔺永平、周梅女、曹阅龙、罗海霞、内蒙古东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达法执字第00677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已经生效。因无法与你确认有效文书送达地址,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高军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17号街坊北方锅炉厂楼-2单元-203号(产权证号:109030902976)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曹阅龙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曹阅龙时起转移。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魏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锐利诉被告魏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魏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张锐利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张锐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魏向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以及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田富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军与被告田富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82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田富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原告李小军支付吊车费用22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尚欠吊车费用2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驳回原告李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田富荣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杨挨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琴则,又名王琴诉被告杨挨英、王锁车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挨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王琴则支付欠款48000元及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挨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1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杨挨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琴则、又名王琴诉被告杨挨英、王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挨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王琴则支付装载机租赁费85300元及利息(以853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挨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1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科左中旗金麦食品有限公司、邢海文: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胜利乡人民政府与被告邢海文、张文贺、科左中旗金麦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科左中旗金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胜利乡人民政府本金3000000元、收益款322500元及违约金600000元,合计3922500元;二、被告邢海文、张文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胜利乡人民政府对被告科左中旗金麦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生产车间1200平方米,办公室507.9平方米,出让土地面积14229.83平方米)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5日

胡来福、吴丽艳: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4607号原告高秀峰与被告胡来福、吴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内0521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来福、吴丽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秀峰借款本金125770元;二、被告胡来福、吴丽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高秀峰以未偿还借款的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日为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高秀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3元,由原告高秀峰负担1078元,被告胡来福、吴丽艳负担385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来福、吴丽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5日

王林娥及实际占有人:

我院受理的斯琴高娃申请执行王林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林娥名下新城区爱民路丽苑小区MZ12.13号楼4层7单元712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513148元、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531404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581726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588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王林娥名下新城区爱民路丽苑小区MZ12.13号楼4层7单元712号房屋,房屋评估价为上述三家平台均价542092.67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460778.77元,竞价增价幅度2000元,保证金数额70000元。上述房屋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将以一拍流拍价降价15%,竞价增价幅度2000元,保证金数额7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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