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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7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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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荣、张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3日

韩树丽、崔吉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3日

钮利萍、李智: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5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3日

于伟: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4342号原告逯晶松诉被告于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内0521民初43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逯晶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36元,退回原告逯晶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3日

李永亮、关海梅: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4608号原告高秀峰与被告李永亮、关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内0521民初4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永亮、关海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秀峰借款本金85170元;二、被告李永亮、关海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高秀峰以未偿还借款的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日为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高秀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3日

刘晓涛:

本院受理(2023)内0521民初4260号原告侯德林与被告何文立、李海华、刘晓涛、宋宏亮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内0521民初42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德林撤诉。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3日

刘彬杰、庞颖、尹鹏浩、梁艳华、刘国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园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782民初2943、2948、29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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