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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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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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安平:

原告艾尼丁·尼亚孜与被告陈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陈安平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艾尼丁·尼亚孜支付货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艾尼丁·尼亚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安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3日

于四凤:

本院受理层告蒙育银行展份有限公司已彦淖尔利民文行诉被告于四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33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洋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苗贵生、武军枝: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区支行诉被告苗富生、赵改莲、王喜、苗贵生、武军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785号、6797号两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包春林:

本院受理原告杜立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10000元本金及占用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拆解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3日

赵才旺、郝爱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才旺、郝爱桃、赵兴旺、王巧仙、内蒙古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2465号之一民事裁决书(补正裁定)、(2023)内0826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才旺、郝爱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00000元和欠息5258891.2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139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按月利率11.0625‰计算;罚息以139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56‰计算;上述利息、罚息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赵兴旺、王巧仙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才旺、郝爱桃追偿;三、如被告赵才旺、郝爱桃逾期未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内蒙古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世纪华联商场框架结构综合用房,建筑面积306.57㎡/309.27㎡/57.66㎡/492.57㎡/35.57㎡/ 35.57㎡/244.36㎡/194.84㎡,产权证号: 101051312499/101051312453/101051312488/ 101051312486/101051312498/101051312495/ 101011600130/101011600126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对其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121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162521元,由被告赵才旺、郝爱桃、赵兴旺、王巧仙、内蒙古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吴铁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吴铁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将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4年1月3日

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军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屹峰建材外加剂有限公司、晋中市常青胶粘剂有限公司、山西银庄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泉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军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屹峰建材外加剂有限公司、晋中市常青胶粘剂有限公司、山西银庄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李雪梅:

本院受理的(2023)内0207民初22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支行与被告李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范郁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淑芝与被告范郁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鉴定报告副本、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进行鉴定质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吕春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美秀诉被告赵玉梅、吕春波、闫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21民初38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381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裘在河: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梅与被执行人裘在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3)内0602执恢12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裘在河所有的位于乌审旗乌审召住宅、营业、办公用途房产(产权证号:乌证字第0085号)、位于乌审旗乌审召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乌召集建(95)字0090号);2、评估报告书,该报告确定位于乌审旗乌审召住宅、营业、办公用途房产(产权证号:乌证字第0085号)、位于乌审旗乌审召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乌召集建(95)字0090号)的市场总价为274037元。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网络询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侯志东:

原告林亚忠与被告侯志东(曾用名侯武)、鲁青(曾用名鲁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78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侯志东、鲁青于本判决书偿还原告林亚忠借款本金152万元及利息(以152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50.68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鲁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佳男诉被告鲁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判令被告鲁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赵佳男给付材料款32000元。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鲁建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孟四和:

本院受理原告温占和、高瑞、李亚飞与被告孟四和、刘召军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67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温占和、高瑞、李亚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432.37元,由原告温占和、高瑞、李亚飞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刘胜猛: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玉鹏与被告刘胜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79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胜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原告贾玉鹏返还127280元。案件受理费2845.6元,由被告刘胜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陈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淑芬、孙少楠与被告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陈勇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624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崔淑芬、孙少楠偿还欠款130万元;二、驳回原告崔淑芬、孙少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崔淑芬、孙少楠负担4950元,由被告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5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申昱:

本院审理的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申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8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申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费59223.77元及公告费300元,合计59523.77元;二、确认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申昱所有的车辆(蒙K708D8一汽大众车,辆型:2012款1.4TSI自动豪华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6元,由被告申昱负担】。判后答疑告知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黄卫东、连焕俊:

本院受理原告夏还宝与被告庞志虹、黄卫东、连焕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张东瑞:

本院受理原告张铁军与被告张光锐、张东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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