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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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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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亿峰源农水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9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内蒙古亿峰源农水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17219元和工程服务费52777元,共计169996元;二、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亿峰源农水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69996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三、驳回原告内蒙古亿峰源农水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3700元,原告内蒙古亿峰源农水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以发票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刘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常爱民与被告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常爱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载明金额为准),均由原告常爱民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9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呼和浩特市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涛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8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武涛尚欠劳务费23200元,并支付利息以23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武涛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494.84元,原告武涛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以发票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杨丽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窦金路与被告杨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丽丽向原告窦金路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杨丽丽以人民币14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窦金路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祁钰: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祁钰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9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祁钰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于2023年12月8日解除;二、被告祁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合作款30000元、违约金9000元;三、被告祁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祁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关铁桩: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关铁桩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9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关铁桩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于2023年12月8日解除;二、被告关铁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合作款30000元、违约金9000元;三、被告关铁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关铁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张鹤:

本院受理原告李宽茹诉被告张鹤、李君、呼和浩特市敖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房屋租赁费用2万元,退还履约保证金1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共同向原告以LPR为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5月10日至实际偿还全部货款及资金占用金之日为止,暂计算至5月22日为479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包头市锐利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绝红诉被告包头市锐利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3日

郝磊:

本院受理原告叶虎平诉被告郝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钻机配件款220000元,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30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闫培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闫培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4年1月3日

左林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盛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左林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左林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呼和浩特市盛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3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左林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姚喜军:

本院受理原告白玉柱诉被告姚喜军、刘连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刘连贵、姚喜军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白玉柱房屋维修费用62,528.25元、鉴定费39,000元、公告费900元;二、驳回白玉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9元,由刘连贵、姚喜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王美军: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轩富隆运输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美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53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张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轩富隆运输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53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朱二毛: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轩富隆运输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二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杨波: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轩富隆运输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王有亮: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轩富隆运输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有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吴岚: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恒慧兴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王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恒慧兴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逯福财: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恒慧兴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贾欣月: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韩树丽、崔吉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钮利萍、李智: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5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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