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晨光诉被告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李晨光支付欠付工资及奖金的利息损失34455.43元,并以尚欠工资及奖金款133696.64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继续支付利息损失自2022年4月27日至工资及奖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晨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李学智:
本院受理原告薛官林诉被告李学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学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薛官林货款11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以11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3倍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直至实际还清止;二、驳回原告薛官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3839.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用600元,由被告李学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