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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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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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良:

本院受理原告乌云图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不准予原告乌云图雅与被告张海良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乌云图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9日

赵才旺、郝爱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才旺、郝爱桃、赵兴旺、王巧仙、内蒙古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才旺、郝爱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00000元和欠息5258891.2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139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按月利率11.0625‰计算;罚息以139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56‰计算;上述利息、罚息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赵兴旺、王巧仙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才旺、郝爱桃追偿;三、如被告赵才旺、郝爱桃逾期未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内蒙古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世纪华联商场框架结构综合用房,建筑面积306.57㎡/309.27㎡/57.66㎡/492.57㎡/35.57㎡/35.57㎡/244.36㎡/194.84㎡,产权证号101051312499/101051312453/101051312488/ 101051312486/101051312498/101051312495/ 101011600130/101011600126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对其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121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162521元,由被告赵才旺、郝爱桃、赵兴旺、王巧仙、内蒙古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王利明、胡凤平、王鹏、王交其、丁美玲、胡星、武慧: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明、胡凤平、王鹏、王交其、丁美玲、胡星、武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利明、胡凤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含罚息)26586.89元,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本息合计96586.89元,以7万元为基数,罚息从2022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3.0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鹏、王交其、丁美玲、胡星、武慧对判决第一项除复利外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王鹏、王交其、丁美玲、胡星、武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利明、胡凤平追偿;四、驳回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袁军海、张果枝:

本院受理的任四与袁军海、张果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四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执恢211号执行裁定书、(2023)内0826执恢211号腾房公告、(2023)内0826执恢2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袁军海、张果枝共同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汇龙华庭B14号楼1单元401号房屋一套,作价312390.4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任四,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任四时起转移。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王进喜:

本院受理原告卢万雨诉被告王进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4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田建飞:

本院受理兴和县应急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你行政非诉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4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胡喜平、陈听: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诉被告胡喜平、陈听、樊金虎、闫万仙、赵东、薛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喜平、陈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847.78元及截至2023年3月29日的利息16053.01元(含罚息、复利),本息合计65900.79元;并支付从2023年3月29日起至本息还清时的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按月利率7.860457‰的水平上加收50%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樊金虎、闫万仙、赵东、薛霞对上述款项及诉讼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樊金虎、闫万仙、赵东、薛霞在承担了上述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喜平、陈听追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源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源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655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付原告45931490.69元代偿款(其中本金30000000元,利息15931490.69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2023年4月23日以3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5270833.33元;上述本息共计:45931490.69+5270833.33= 51202324.02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从2023年4月2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16(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席二爱、吕卫民、薛爱霞、薛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武君诉被告郭智、席二爱、吕卫民、王刚、第三人薛爱霞、赵杰、鄂尔多斯市皓龙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薛海波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武君为(2013)东法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项下的被执行人。二、驳回原告武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郭智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339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闫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范锦文与被告闫晓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28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闫晓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原告范锦文欠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3年6月23日开始按照年利率3.55%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范锦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5.64元,由被告闫晓军负担1,050元,原告范锦文负担415.64元】、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李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雨诉李治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617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内蒙古赫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美红诉内蒙古赫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710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吉日嘎拉:

本院立案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吉日嘎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81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2023)内0105执68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内0105执6816号失信执行决定书,本院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托克托县建清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国能煤炭配送有限公司、内蒙古昊宇工贸有限公司、侯俊生、邬秀珍、郑惠兵、郭素仙、杨上青、贺林霞、杨瑞花、杨晓冰:

本院受理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托克托县建清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国能煤炭配送有限公司、内蒙古昊宇工贸有限公司、侯俊生、邬秀珍、郑惠兵、郭素仙、杨上青、贺林霞、杨瑞花、杨晓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恢44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贺林霞、杨上青共同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巨华世纪城二区15号楼14层3单元1402号房屋)。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周健:

本院受理原告代胜先诉被告周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刘宏字: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阿勒坦农牧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刘宏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9538.54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迟延给付货款的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主张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班占彪:

本院受理原告信茹霞诉被告班占彪高婚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班昕毓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女儿满18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女儿自选;3.判令婚后债务各自偿还;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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