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俐硖:
原告白堂堂诉被告陈俐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7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史顺利: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凯诉被告史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77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史顺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新凯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史顺利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杨非: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凯诉被告杨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77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杨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新凯借款32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杨非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李洪生:
本院受理原告布仁特古苏诉被告李洪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69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布仁特古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布仁特古苏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孙伟:
本院受理原告郭有小诉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8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孙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郭有小借款本金154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54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4.2%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97.98元,由被告孙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刘喜柱:
原告李建军、李继生与被告刘喜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85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页第八行“被告:刘喜柱,男,1967年3月1日出生,……”存在笔误,现补正为“被告:刘喜柱,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第一页第十行“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6703010851”存在笔误,现补正为“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6908220916”。)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阆中金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解除原告四川省阆中金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土建劳务承包协议》;二、被告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四川省阆中金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700000元、利息122315.29元及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最高不超过年利率3.65%);三、被告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四川省阆中金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1551313元、利息261201元及利息(以1551313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最高不超过年利率3.65%);四、驳回原告四川省阆中金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以及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闫金梅、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何思广诉被告闫金梅、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77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闫金梅、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共同偿还原告何思广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65%计算)。驳回原告何思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闫金梅、高峰负担2300元,原告何思广负担53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牛润、吴桂花、万忠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中腾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牛润、吴桂花、万忠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7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中腾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中腾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牛润、牛海霞、万忠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中腾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牛润、牛海霞、万忠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707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被告牛润、第三人万忠英将其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广场街5号万正商城9号楼19020号、19021号、19022号、19023号19024号、19025号、19026号、19027号[不动产权证号:蒙(2021)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42993号、0042997号、0042982号、0042995号、0042755号、0042754号、0042992号、0042749号]房产转移给被告牛海霞的行为;二、被告牛润、第三人万忠英、被告牛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上述8套房产恢复登记至被告牛润名下。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牛润、第三人万忠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东胜区玖然广告设计工作室、田帅:
本院受理原告魏渊昊诉被告东胜区玖然广告设计工作室、田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田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魏渊昊支付尾款115480元以及违约金(以未付金额为基数,从2023年5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利率按照LPR计算);二、驳回原告魏渊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11.6元,由被告田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成彩军:
本院受理原告郝俊梅诉被告路丽霞、成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39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刘果霞、白海明、周华: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军、刘果霞、白海明、周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侯成伟、王春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22执异14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李太平、郭美秀、周保祥、郭瑞良: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与被执行人李太平、郭美秀、周保祥、刘小勇、郭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侯成伟、王春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22执异14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姚杰、乔换女、杨俊枝、裴国厚: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与被执行人姚杰、乔换女、杨俊枝、裴国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侯成伟、王春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22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周二兵、梁广为、王俊荣、任齐民: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与被执行人周二兵、薛二琴、梁广为、王俊荣、任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侯成伟、王春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22执异15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土默特左旗诚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财政局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盛德昌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诚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诚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和浩特市盛德昌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财政局融资款本金10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628666.7元,共计1628666.7元;二、驳回原告土默特左旗财政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58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盛德昌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9日
陈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与被告陈秀云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581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李臣:
本院受理原告张景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景达所欠借款本金48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9日
刘宝庆、孟得斌:
本院受理原告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刘宝庆、呼和浩特市彝鑫汽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锦生、孟得斌、马驰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刘宝庆、孟得斌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一、刘宝庆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其他款项89072.16元;二、刘宝庆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3345.82元;三、呼和浩特市鑫汽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锦生、孟得斌、马驰宇对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对登记在呼和浩特市辑鑫汽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蒙AR8A97的车辆在上述一、二项确定的给付范围内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拍卖、折价、变卖的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被告刘宝庆、呼和浩特市辑鑫汽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锦生孟得斌、马驰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