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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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6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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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方: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文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海娇借款本金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9日

曹永生:

原告唐元元与被告曹永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将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段鹏程: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段鹏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8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牛文亮、陈有科:

本院受理原告牛秀莲与被告牛文亮、陈有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464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9日

张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高帆与被告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54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9日

孟丽珍:

本院受理郭元胜诉被告孟丽珍、新城区山石亿石材经销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4331号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作出的(2023)内0102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一审原告诉请或发回重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新萌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蒙古总队参谋部训练基地、第三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476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驳回原告宋新萌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内蒙古泽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泽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从2021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20日的前期物业服务费312000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泽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8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载明金额为准),均由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94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内蒙古可诺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内蒙古昆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可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内蒙古可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内蒙古昆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货款37360元、赔偿运费650元,并支付利息,以3736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昆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8元、公告费(以发票载明金额为准),均由被告内蒙古可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9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王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支付截止至2023年2月1日的借款本金949999.88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80933.50元,并按照案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继续支付利息(含复利、罚息)从2023年2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超不能偿还上述款项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享有对被告王超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大学东路123号德美公寓4层6单元6号房屋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郝宝林: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与被告郝宝林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HHT18P10120220021)项下全部贷款到期;二、被告郝宝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支付截至2023年5月23日的借款本金445218.01元及利息15391.60元,拖欠本金罚息0.42元,利息复利94.22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支付罚息从2023年5月24日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郝宝林不能偿还上述款项时,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享有对被告郝宝林提供的抵押物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付食品宿舍1号楼2层3单元23号7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枝枝、刘波波:

我院受理的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枝枝、刘波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杨枝枝名下车牌号为蒙B98R19号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马学岗:

本院受理原告伍景芳诉被告马学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学岗支付原告伍景芳房租费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2、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马学岗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

牛贵禄:

本院受理原告赵桂花、郭淑清、郭文强、郭文清与被告牛贵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42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9日

程来喜:

本院受理原告姚水仙与被告程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52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9日

曹额日徳木吐:

原告包白虎与被告曹额日徳木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额日徳木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白虎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20240元,本息合计30240元;二、被告曹额日徳木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包白虎自2023年9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包白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曹额日徳木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9日

任占福、任秀艳:

本院受理原告刘忠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任占福、任秀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忠奎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0951.33元[22533.33元(20000元×2%×1690天÷30天,2016年1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8418元(20000元×1.15%×1098天÷30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8月23日],本息合计为50951.32元;二、被告任占福、任秀艳支付原告刘忠奎自2023年8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忠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9日

李仁贵:

本院受理原告崔凤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仁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凤珍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7740元[13600元(10000元×0.02×68个月,2014年1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4140元(10000元×0.0115×36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8月20日)],本息合计:27740元;二、被告李仁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凤珍自2023年9月12日至借款实际偿清止以1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崔凤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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