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圣夫:
本院受理原告张喜云与被告王圣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223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六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8日
阿拉腾宝力格:
本院受理(2023)内0824民初1482号原告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根达来分社诉被告阿拉腾宝力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4民初1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根达来分社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38元,退还原告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根达来分社。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8日
杨利林、靳虎、祁贵女、杨永林、鄂尔多斯市居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郝长新与杨利林、靳虎、杨卓航、祁贵女、杨永林、鄂尔多斯市居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郝长新对本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63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郝长新的请求。)、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执异639号执行裁定书,恢复(2014)东民初字第4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8日
陈思堂: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宪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思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许宪哲借款本金220000元,给付逾期利息1342元,本息合计221342元;二、驳回原告许宪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许宪哲负担1000元,由被告陈思堂负担529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8日
王学良、裴玲、王也、蔡景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爽诉被告王学良、裴玲、王也、蔡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8日
包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诉被告包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6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包志勇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欠款3000元,支付截止至2015年4月2日逾期利息7098.41元,本息合计10098.41元。二、被告包志勇支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自2015年4月3日起以欠款本金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三、驳回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7元,由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负担264元,被告包志勇负担17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