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勇诉王利平、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丽、王利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高勇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334000元(截至2018年2月17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18年2月18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王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勇诉王利平、代美清、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丽、王利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高勇偿还借款本金386000元及利息389264元(自2012年7月27日至2018年2月17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18年2月18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代美清以抵押物(房产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212602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蒙(2017)呼和浩特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327号)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高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王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勇诉王利平、王丽芳、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丽芳、孙丽、王利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高勇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450667元(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17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18年2月18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丽芳以抵押物(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2117779号;呼房他证赛罕区字第2013109349号)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高勇的其他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赵翔、王海红:
本院受理原告郝建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2018)内0826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原告郝建军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张玉旺:
本院受理原告田玉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66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田玉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唐学利:
本院受理原告裴果叶诉被告唐学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内0203民初245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二十九号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内蒙古昆吉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利萍诉你姓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内0203民初114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二十九号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陈丽君(又名陈利英)、杨涛、杨波波:
本院受理原告刘正瑞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丽君(又名陈利英)、杨涛、杨波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玉米款合计25771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基数及时间分别为15558元2013年11月7日、2000元2014年5月11日、1645元2014年10月15日、738元2014年9月20日、1739元2014年10月22日、797元2014年10月27日、693元2015年2月14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陈丽君(又名陈利英)、杨涛、杨波波:
本院受理原告刘正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丽君(又名陈利英)、杨涛、杨波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正瑞借款本金30000元及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给付从2013年5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鄂尔多斯市远洋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碧海蓝天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张军开: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远洋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碧海蓝天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张军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内0105执0118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翟振峰、翟涛:
本院受理李欣申请执行翟振峰、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310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高金虎、内蒙古明泽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建平申请执行高金虎、内蒙古明泽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323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任昊、王巧荣:
本院受理张玉兰申请执行任昊、王巧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330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乔晓东:
本院受理思勤申请执行乔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332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梁爱平、李强、李湘云、新城区车之翼汽车装具轮胎经销部、回民区轮行时代轮胎经营部:
本院受理姚海涛申请执行梁爱平、李强、李湘云、新城区车之翼汽车装具轮胎经销部、回民区轮行时代轮胎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340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周鹏、贾淑芹:
本院受理李淑杰诉周鹏、贾淑芹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90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贾淑芹蒙AJ 7977思域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18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12日)。查封周鹏蒙A88870丰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18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12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孟小鹏:
本院受理赵晨光申请执行你伙伴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9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吴志春、呼和浩特市网奕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程雅静申请执行吴志春、呼和浩特市网奕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3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吴志春、呼和浩特市网奕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程雅静申请执行吴志春、呼和浩特市网奕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307号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查封清单、查封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田芳:
本院受理李春林申请执行田芳、张志方、呼和浩特市泰本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田芳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六路建和公务嘉园1号楼9层1单元901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田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将上述房屋中的物品(按照公证书中的私人物品)搬出,腾清。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0日
赵丽清:
本院受理李吉高、武秀兰申请执行赵丽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2017)内0105民初8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丽清应搬出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前不塔气村从西至东第二间房屋,返还李吉高、武秀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赵丽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将上述房屋内物品及院内杂物(按照公证书中的私人物品)搬出,腾清。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0日
聂彦斌:
本院受理高东风诉聂彦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11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聂彦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东方维也纳12号楼209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11月02日至2021年11月01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王淑琴:
本院受理张欣春诉王淑琴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内蒙古源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诗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剑诉被告内蒙古源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诗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源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诗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62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赵楼、李柏林、刘亚:
本院受理吴晓梅诉赵楼、李柏林、刘亚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8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呼和浩特市爱眼岛眼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蒙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爱眼岛眼镜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爱眼岛眼镜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95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朱力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恩博诉被告朱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54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张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郝艳丽诉被告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崔海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崔海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冯义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冯义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金广义: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金广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