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高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平诉被告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高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军平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2017年4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的利息26000元,合计人民币126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2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10万元计算,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282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高建军负拒。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曲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院文斌、曲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院文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10万元整,利息929361.83元(利息包括2015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10日的正常利息及逾期未还款产生的罚息,罚息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2018年8月31日以后的利息支付至本金还清为止)。本息合计4029361.83元。2.确认原告对被告院文斌位于玉泉区清泉街御锦苑小区立业大厦5层5052,面积92.26平方米,立业大厦5层4055,面积121.82平方米,立业大厦5层4052,面积119.54平方米,立业大厦5层4054,面积69.10平方米,房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侯东山:
本院受理原告赵军诉被告王瑞峰、贾春霞、侯东山民间借贷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整。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依照《借款合同法》约定向原告支付自拖欠利息之日起至实际归还本金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并依照《借款合同法》中第六条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自约定还款之日起实际偿清之日止1%日的违约金。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赵雄: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锦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柯诉张大伟、赵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张军:
本院在执行高俊香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执13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拍卖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地点为临河区法院执行局4楼406室办公室。现场勘验财产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通知你到场参加,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杜科豪: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海龙与你和被告郭富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决定第二次开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第二次开庭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于志峰、马翠香:
本院受理原告李巧玲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4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于志峰、马翠香:
本院受理原告吴美虹(又名吴美鲜)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于志峰、马翠香: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明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霍秀英:
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霍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霍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并从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4月22日止按月利率11.07‰支付利息,从2016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16.2‰支付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二、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对被告霍秀英抵押的临河区新华办第十街坊的国有土地(临河国用2000字第004010183号土地使用证)及临河区新华办解放东街北侧房屋(建筑面积194平米,产权人为霍秀英、丘号:040092014巴房字第102021402136号房权证、巴房他字第102041404526号他项权利证)享有优先受偿权,即被告霍秀英不按本判决第一条履行时,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有权要求以被告霍秀英抵押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亢维基:
本院受理原告王华亮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王换奎: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黄迎春:
本院受理胡国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783民初字24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哈多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高海、高春梅、杜霖、白旭、吴忠祥: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人)诉被告高海、高春梅、杜霖、白旭、刘拥军、吴忠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高海、高春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鄂尔多斯市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晓军、陈东梅、刘海宽、姬腾飞、张美、张良、白托娅、张方、霍铁梅、张满仓、刘巧云、康向东、朱振杰、鄂尔多斯市三赢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支付欠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靳军、杨玉珍、杨恩宽、张增齐、高来、杨恩蜻、张廷锐、李旺云、赵美玲、董梅、杨淑琴: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杨浩、吕美丽、杨江、丁满友、刘俊、杨继、吴旭升: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金珠支行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创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泰一亨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伊彦龙、崔佳璐、王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案号为(2017)内0627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诉讼费漏写,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书中第六页第四行“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金珠支行其它诉讼请求。”补正为:“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金珠支行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90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创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泰一亨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伊彦龙、崔佳璐、王博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靳虎、李根元、侯利军、杜霖、陈平、郭庆、刘维林、贾严生、王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祁慧雄、靳虎、吕波陶、杨晴亮、李根元、侯利军、杜霖、陈平、杨清晓、奥维香、郭庆、刘维林、贾严生、王文明、白钧、刘建兵、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贷款的本息共计13382445.09元,并支付从2018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应鹏、郝敏、王钧民、赵云飞、李波良、梁永军、刘金平、赵勇、刘晔、赵建军、鄂尔多斯市鹏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6238890.16元,并支付欠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高强、李鹤、马向华: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君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高强、李鹤、马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8)内0802执23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逾期不履行、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个人为10万元以下),同时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李景源、王宁:
本院在执行李培功申请执行李景源、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8)内0802执17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逾期不履行、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个人为10万元以下),同时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陈怀银:
本院受理原告乌仁高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