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立国:
本院受理(2018)内0826民初1686号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腾查干、蔡魁、贺秀玲、蔡建兵、马立国,何忠平、王志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一、被告阿拉腾查干、蔡魁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按月利率11.3‰计算,从2016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被告贺秀玲、蔡建兵、马立国、何忠平、王志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贺秀玲、蔡建兵、马立国、何忠平、王志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阿拉腾查干、蔡魁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72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共计6872元,由被告阿拉腾查干、蔡魁、贺秀玲、蔡建兵、马立国、何忠平、王志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二庭(二楼第四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马立国:
本院受理(2018)内0826民初1685号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建兵、蔡魁、贺秀玲、阿拉腾查干、马立国、何忠平、王志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一、被告蔡建兵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按月利率11.3‰计算,从2016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被告蔡魁、贺秀玲、阿拉腾查干、马立国、何忠平、王志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蔡魁、贺秀玲、阿拉腾查干、马立国、何忠平、王志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建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1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共计8241元,由被告蔡建兵、蔡魁、贺秀玲、阿拉腾查干、马立国、何忠平、王志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二庭(二楼第四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包玉树:
本院受理原告拾成诉包玉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李向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李向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任计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任计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斯琴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斯琴高娃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王银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王银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王赞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王赞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肖海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肖海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杨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杨小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云赛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云赛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董枝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董枝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张雅菲: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张雅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李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消费手续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池宝祥:
本院受理原告赤峰豪源涂料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贾付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艳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王友、高祥:
本院受理原告贺桂莲诉被告王友、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贺桂莲偿还借款本金572500元;二、被告王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贺桂莲偿还借款本金572500元的利息(以572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高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被告王友、高祥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王海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瑞诉你(2018)内0602民初384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海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瑞欠款8万元及违约金7.2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被告王海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陈慧、王蔚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美玲与被执行人陈慧、王蔚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73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慧、王蔚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慧在鄂尔多斯银行所设立的账户予以冻结。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1490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扣划及续冻)、领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赵子祥、张巨芳、赵辛阳:
本院受理原告张成明诉赵子祥、张巨芳、赵辛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万元。2、请求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4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
全费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陈有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栓铭诉被告陈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陈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张栓铭借款本金20万元。2、案件受理费2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有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王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伟与被告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ニ楼六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乌兰:
本院受理原告乌吉莫诉被告乌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乌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乌吉莫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乌兰负担425元,由原告乌吉莫负担1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张龙:
本院受理原告范光彦与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内0826民初292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马立国:
本院受理(2018)内0826民初1687号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贺秀玲、阿拉腾查干、蔡魁、蔡建兵、马立国、何忠平、王志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一、被告贺秀玲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按月利率11.3‰计算,从2016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被告阿拉腾查干、蔡魁、蔡建兵、马立国、何忠平、王志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阿拉腾查干、蔡魁、蔡建兵、马立国、何忠平、王志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贺秀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3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共计9853元,由被告贺秀玲、阿拉腾查干、蔡魁、蔡建兵、马立国、何忠平、王志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二庭(二楼第四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