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1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72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任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任国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刘银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宋学军、单军: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市万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学军、单军等人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没有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且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拍卖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白银来、张仙桃:

本院受理魏金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白银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魏金莲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从2011年5月22日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白银来、张仙桃:

本院受理魏金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仙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魏金莲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从2012年5月8日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白银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白银来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张仙桃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张克雄、杨万保、杨俊兰:

本院受理原告张厚则诉被告张克雄、杨万保、杨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张克雄偿还原告张厚则借款86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杨万保、杨俊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杨飞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媚柱与被告杨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6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六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潭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薛相荣诉你与被告孙国文、被告刘景龙、被告孔祥斌、被告唐晓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陈宏鑫:

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受理原告喀喇沁旗锦峰加油站与被告陈宏鑫、王海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送达(2018)内0403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一、被告陈宏鑫欠原告喀喇沁旗负锦峰加油站加油款714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此款项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王海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50元,由被告陈宏鑫、王海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3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欧榆榆:

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受理原告郭杉杉与被欧榆榆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一、被告欧榆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郭杉杉货款1758.8元;二、原告郭杉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韩国AHC玻尿酸套盒一个、法国护手霜一个、绵羊油澳洲原装正品三个,澳洲柑橘玫瑰爽肤水二个、韩国爱丽小屋胶原蛋白保湿水一个、韩国专柜正品婴儿冰凝叶子面膜一盒、日本华雪人体保湿美白面膜十四盒,韩国香蒲丽眼膜一盒,韩国菲诗小铺樱桃洗面奶一个、韩国新版兰芝雪纱丝柔隔离霜一个、韩国悦诗风吟套盒一套,共计二十七件商品退还被告欧榆榆,运费由被告欧榆榆负担;三、被告欧榆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郭杉杉赔偿款5276.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欧榆榆负担。自公告之起60日内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3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郭惠姝、韩卫洁: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惠珍与被申请人郭惠姝、韩卫洁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财保24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崔永: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庆与被申请人崔永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财保2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马永强、孙力、迟波、马明祯、沈永红、王瑞芬、刘雅琴、内蒙古皓腾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芸: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马永强、孙力、迟波、马明祯、沈永红、王瑞芬、刘雅琴、内蒙古皓腾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芸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2财保23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诚、赵瑞强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和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475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郭福根: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杨臻卿:

本院受理南国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审监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王孟彬、李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达诉被告王孟彬、李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王孟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赵金达欠付水泥款168050元;二、被告王孟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赵金达2011年8月2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欠付逾期利息48572元;三、驳回原告赵金达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

张军、万霞: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韩成光、段利英、陈兰女、张军、张海虾: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达拉特旗金信环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梁云飞:

原告白永福诉被告达拉特旗金信环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梁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袁建军:

本院受理关于申请保全人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保全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查封被保全人袁建军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文苑新村29号楼2单元104室房产(编号:135011106634)。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财保230号民事裁定书、(2018)内0621执保113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保全实施团队领取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李三平、苏霞、韩军、郝冬、李刚:

本院已受理原告燕茂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四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周辉、张军小: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恒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刁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621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刘亚松、郑国芹:

本院受理原告刘廷伶诉被告刘亚松、郑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王小影、刘云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利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利波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王利波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8月2日开始至债务实际偿还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姜德辉: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姜德辉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杨国文担保债权53000元及为此支付的执行费722元,合计5372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王俊: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322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诉被告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内0521民初6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欠款3500元,支付利息4655元,本息合计8155元;二、被告王俊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连子亮:

本院在执行王范琦与雷香香、连子亮、王秀兰(2014)达执字第29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达执字第297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了被执行人连子亮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线西,树林召大街南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3144;土地证号达国用(95)第0005362),经两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上述房产,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一、(2015)达法网拍字第21号流拍函,告知你该标的物于2015年9月14日第二次拍卖流拍;二、(2014)达执字第2977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告知你本案已将你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线西,树林召大街南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3144;土地证号达国用(95)第0005362)以第二次流拍价1252114元核减执行费14960元即1237154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王范琦。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线西,树林召大街南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3144;土地证号达国用(95)第0005362)的所有权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转移;三、(2014)达执字第2977号腾房通知书,责令你于2019年1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申请人王范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