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64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孔德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平诉被告孔德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孔德俊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441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吕金武:

本院受理原告苗秀琴与被告吕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12月2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3871号民事裁定书【(2023)内0602民初3871号判决书中落款日期“二0二三年六月十二日”补正为“二0二三年八月二十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高俊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慧诉被告高俊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高俊亮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杨慧办理蒙KSS827车辆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高俊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吕牛小: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诉被告吕牛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吕牛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张春借款本金404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5.6元,由被告吕牛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内蒙古中诚煤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箔诚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诚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68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内蒙古中诚煤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内蒙古箔诚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购煤款217796.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剩余购煤款217796.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内蒙古箔诚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6.62元,由被告内蒙古中诚煤炭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常平: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平、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四楼第十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7日

崔敏: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敏、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四楼第十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7日

赵娜: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娜、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四楼第十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白小虎、王小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庭诉白小虎、王小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8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杨磊: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诉杨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9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况敏:

本院受理原告张谦诉况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9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金盛家居贝德堡游泳健身俱乐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凯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金盛家居贝德堡游泳健身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0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薛玉亭、薛海川: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玉亭、薛海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359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杨美丽、陆俊峰、陆俊清、孙永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美丽、陆俊峰、陆俊清、孙永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329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贾鑫、武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鑫、武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501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郝志全、梁天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志全、梁天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547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内蒙古元气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罗曼与被告内蒙古元气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390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杨少华、胡利峰、杨柳、杨小平、杨桔清、王贵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被告杨少华、胡利峰、杨柳、杨小平、杨桔清、王贵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少华、胡利峰向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7月21日的借款本金2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杨少华、胡利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支付从借款起始日起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杨少华、胡利峰向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支付公告费520元、律师费38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高国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兴泰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高国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兴泰支行偿还信用卡本金29249.71元,并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及费用自逾期之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前述利息、违约金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高国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兴泰支行支付律师费用741.64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兴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7.0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高国龙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7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云建中: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云建中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10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刘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刘丽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10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赵宝丰: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赵宝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99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张泽宇:

本院受理原告赛罕区青芳啤酒配送店诉张泽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