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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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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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杰、史万春、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利害人:

关于申请人梁小平与被执行人许杰、史万春、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3)内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杰、史万春、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现公告向你送达查封公告,查封公告内容:本院依据(2023)内0104执20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如下财产:1、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现登记在田小青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塞外名苑小区D7号楼一单元101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2026年11月12日止。2、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现登记在陈敏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塞外名苑小区D7号楼一单元201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2026年11月12日止。3、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现登记在尹晓杰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塞外名苑小区D7号楼一单元301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2026年11月12日止。4、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现登记在关建新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塞外名苑小区D7号楼一单元401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2026年11月12日止。5、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现登记在赵一夫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塞外名苑小区D7号楼一单元601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2026年11月12日止。6、登记在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塞外名苑小区D7号楼一单元501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23年10月19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7、登记在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与南二环路北塞外名苑会所。查封期限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2026年9月11日止。联系电话:6235223。上述房屋已启动财产处置程序,如有承租人或其他房屋权利人,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联系法院报告房屋租赁及房屋权利情况。如逾期未报告,自行承担法律后果。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履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费用均由你承担。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李英浩: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李英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0102民初9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斯庆: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斯庆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0102民初9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王园园: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王园园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0102民初8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王利霞: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王利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0102民初99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包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包金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0102民初9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黄莉娜: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莉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偿还卡号为6223150033663155的信用卡截止至2023年2月22日的信用卡本金85472.21元,并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案涉信用卡逾期之日即2020年4月11日起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利息(费用)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邓云富、杨粉桃、邓云珍、李林凤、段文贵、郝树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邓云富、杨粉桃、邓云珍、李林凤、段文贵、郝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云富、杨粉桃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8日的借款本金59000元,逾期利息1415.56元,罚息及复利12616.58元,违约金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邓云富、杨粉桃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9日起欠付的罚息及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邓云富、杨粉桃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四、被告邓云珍、李林凤、段文贵、郝树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邓云珍、李林凤、邓云富、杨粉桃、段文贵、郝树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邓云珍、李林凤、邓云富、杨粉桃、段文贵、郝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云珍、李林凤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8日的借款本金59000元,逾期利息1418.95元,罚息及复利12617.29元,违约金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邓云珍、李林凤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9日起欠付的罚息及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邓云珍、李林凤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四、被告邓云富、杨粉桃、段文贵、郝树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段文贵、郝树梅、邓云珍、李林凤、邓云富、杨粉桃: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段文贵、郝树梅、邓云珍、李林凤、邓云富、杨粉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文贵、郝树梅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8日的借款本金50000元,逾期利息1299.61元,罚息及复利15851.57元,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段文贵、郝树梅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9日起欠付的罚息及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段文贵、郝树梅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四、被告邓云珍、李林凤、邓云富、杨粉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吴毕力格吐:

本院受理原告左晓芳与被告吴毕力格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6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吴毕力格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左晓芳偿还尚欠借款本金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吴毕力格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吕鑫、李芳、赵玉盈:

我院受理的吕鑫申请执行李芳、赵玉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李芳名下位于保定市北城枫景7号楼2503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1124197元、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644832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1140849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1016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李芳名下位于保定市北城枫景7号楼2503号房屋,房屋评估价为上述三家平台均价969959.3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824465元,竞价增价幅度2000元,保证金数额140000元。上述房屋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将以一拍流拍价降价15%,竞价增价幅度2000元,保证金数额14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辛财旺、李俊梅、内蒙古阿尔泰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赵景梅、周栓柱申请执行辛财旺、李俊梅、内蒙古阿尔泰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恢27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辛财旺、李俊梅、内蒙古阿尔泰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94224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佟丽丽、徐长明: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佟丽丽、徐长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10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佟丽丽、徐长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8301.83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史旭光、张红霞:

本院受理内蒙古大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史旭光、张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13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史旭光、张红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26769.61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蔡少帅、高团亮: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蔡少帅、高团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1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少帅、高团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272.58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王虎跃: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虎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1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虎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873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赵鹏:

本院受理的(2023)内0207民初4319号原告高红艳与被告赵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小额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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