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甫荣华: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皇甫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660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皇甫荣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4935.85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呼和浩特市国能煤炭配送有限公司、内蒙古昊宇工贸有限公司、托克托县建清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侯俊生、邬秀珍、郑惠兵、郭素仙、杨晓冰、杨瑞花、杨上青、贺林霞:
本院受理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国能煤炭配送有限公司、内蒙古昊宇工贸有限公司、托克托县建清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侯俊生、邬秀珍、郑惠兵、郭素仙、杨晓冰、杨瑞花、杨上青、贺林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恢44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国能煤炭配送有限公司、内蒙古昊宇工贸有限公司、托克托县建清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侯俊生、邬秀珍、郑惠兵、郭素仙、杨晓冰、杨瑞花、杨上青、贺林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81655.8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呼和浩特市珩伯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赵麟麟、赵志强: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茂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珩伯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赵麟麟、赵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57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珩伯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赵麟麟、赵志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1060.24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安钦:
本院受理翟乾宏申请执行安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1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37346.43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武强、闫文清、朱瑞、王志勇:
本院受理执行武强、闫文清、朱瑞、王志勇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2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强、闫文清、朱瑞、王志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寿伟民、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寿伟民、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55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寿伟民、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517710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杨世丞: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世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9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世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6835.85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张利强:
本院受理原告岳俊飞与被告张利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张利强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利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岳俊飞支付剩余全部购车款131366元及利息(以131366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3.5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利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7日
包振兴: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妙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振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7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妙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16.00元,由原告北京妙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徐金奎: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