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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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3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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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升:

本院受理原告胡磊诉被告高升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张国庆、刘英男:

本院受理原告宋大泉与被告张国庆、刘英男,第三人陈洪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7104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国庆、刘英男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宋大泉债权转让款52596元,支付违约金15778.8元,共计68374.8元;二、驳回原告宋大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4.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国庆、刘英男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12月26日

聂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聂海东、蔡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聂海东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24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6日

乔军: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诉被告乔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6日

郭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郭志伟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25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6日

郭俊锋、何玉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俊锋、何玉霞、吴光林、景春梅、吴光荣、李凤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2023)内0826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马金龙、白秀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马金龙、白秀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范先瑞:

本院受理原告鞠东华诉被告湛江、范先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6日

亢春苗:

本院受理原告王忠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42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6日

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刚诉王万贵、郭兵与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双凯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撤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撤销本院(2023)内0121民初1198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万贵、郭兵、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6日

张润和:

本院受理原告冯志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50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6日

云飞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54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6日

王志刚、阎艳花: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志刚、阎艳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王志刚、阎艳花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志刚、阎艳花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截至2023年6月12日的利息49138.98元,合计149138.98元,后续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志刚、阎艳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6日

丁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丁永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丁永平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丁永平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截至2023年6月12日的利息20112.95元,合计70112.95元,后续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丁永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6日

高五润:

本院受理原告郝志刚诉被告高五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9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高五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郝志刚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高五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郝志刚支付借款利息36000元(2017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2日);三、被告高五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郝志刚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20年3月3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郝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6日

李立辉: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恒慧兴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郝素梅: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恒慧兴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魏培龙: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恒慧兴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李义进: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内蒙古中牧草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阿古达木诉被告内蒙古中牧草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内蒙古中牧草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内蒙古中牧草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阿古达木2022年1月至8月工资31630元。二、被告内蒙古中牧草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阿古达木经济补偿5930.63元。三、驳回原告阿古达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内蒙古中牧草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6日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6日

吕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狄青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博通面食馆、吕利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狄青提出鉴定申请,对申请人狄青的伤残等级、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误工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如下:1.全身多部位软组织损伤,额部可见大面积皮肤擦伤,未达伤残等级标准;2.误工15-2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鉴定结束后,原告狄青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变更诉讼请求如下:一、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被侵权支出的医药费、救护车费等费用15417.46元,住院伙食费12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2567.86元,营养费700元,以上共计20475.32元;二、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6日

段月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效文诉被告段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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