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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3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26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我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纳入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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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琪)近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和完善:一是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等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二是规定了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品种实行目录管理,以及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登记备案管理以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内容;三是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开办条件、生产经营要求、禁止行为,以及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的义务;四是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制度、监管措施和监管职责;五是规定了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订,将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纳入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监管范围,填补了我区小规模食品经营业态的监管空白;增加了网络经营的相关内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可以从事网络经营,食品摊贩可以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满足了消费者的购买需求;明确了行政机关实施登记备案的时限,办理登记备案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进行抽样监督检验,应当支付样品费,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强化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场所环境要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食品信息和标签管理要求;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加强了管理,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降低了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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