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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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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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金玫、高章忠、丁娜: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长春支行诉被告刘宁、樊金玫、高章忠、高垒、丁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51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刘欣、吕贺、任改莲、李永琴: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长春支行诉被告王军、刘七、任改莲、刘欣、吕贺、王海生、李永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49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秦瑞祥、白雪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区支行诉被告秦瑞祥、白雪梅、秦海滨、张彩霞、秦瑞平、史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394号、6397号639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吴山虎:

原告齐那仁台与被告吴山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山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齐那仁台代为清偿款7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山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2日

张霞、白文亭: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霞、白文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69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郇小忠、惠婷: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郇小忠、惠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69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王晓光、蔺海霞: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光、蔺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69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冀海军:

关于原告郜如军与被告冀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75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李巧茹、李勇杰: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巧茹、李勇杰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73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崔新亮、姚小娟、菅占平: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新亮、姚小娟、菅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70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郝瑞芬、吴海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告郝瑞芬、吴海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3民初18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567.23元,减半收取后4783.62元及公告费(以实际产生为准)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刘俊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告刘俊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3民初18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诉;二、案件受理费3071.84元,减半收取为1535.9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张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告张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3民初16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诉;二、案件受理费12409.76元,减半收取为6204.8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2日

奇玲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告奇玲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3民初18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诉;二、案件受理费9768.1元,减半收取为4884.0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2日

李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芳与被告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李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玉芳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玉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以及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王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韩艳峰诉被告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王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韩艳峰借款本金2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王小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以及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王永强、郭晓敏:

本院受理原告王茂荣诉被告王永强、郭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王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茂荣借款本金220000元、利息1056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2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王茂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以及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曹敏、贺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白秀萍诉被告曹敏、贺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贺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白秀萍借款本金86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86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55%计算);二、驳回原告白秀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4元,由被告贺彩霞负担1714.13元,由原告白秀萍负担3539.87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以及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韩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牛翠琴诉被告孟克、罗文军、韩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孟克、罗文军、韩巴图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牛翠琴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牛翠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孟克、罗文军、韩巴图共同负担2230.77元,由原告牛翠琴负担669.2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以及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建平、赵建军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勇、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鑫世泰公司签订的《商业用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合同标的8787.3027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房屋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200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以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3日后的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白子云:

本院受理原告梁丽梅诉被告白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白子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梁丽梅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2670311.11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85.24元,由被告白子云负担36088.55元,由原告梁丽梅负担396.6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以及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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