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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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焦宏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瑞敏诉被告焦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焦宏波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613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赵威: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清亮诉被告赵威、桑格、秘志强、郭涛、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威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609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5民初160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何树萍、许利中: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生与被告何树萍、许利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内蒙古绚彩盒精灵纸盒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叶隆盛叉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绚彩盒精灵纸盒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3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呼和浩特市铁锅一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赵磊:

本院受理原告周任哲诉被告沈其君、赵磊、呼和浩特市铁锅一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铁锅一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赵磊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375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包头市月下毡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地区开发促进会与包头市月下毡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680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张换连: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永胜与张换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6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杨柳青: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瑞恒、邬志强、张捷敏与杨柳青、郭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62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刘福苗: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刘福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9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赵宏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成诉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海宏基商砼有限公司、王国友、赵宏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1月29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2日

陈春霞、刘勇:

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霞、刘勇、杭锦后旗顺翼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春霞、刘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197.62元及利息(从2019年12月23日起2020年12月21日止,按月利率6.6‰计算;从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92‰计算);二、如被告陈春霞、刘勇逾期履行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的给付义务,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登记在被告杭锦后旗顺翼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北京现代牌车辆(车牌号码为蒙LC2877,车辆识别号为LBELMBKCXBY096659)协议折价,或者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杭锦后旗顺翼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杭锦后旗顺翼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745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1145元,由被告陈春霞、刘勇、杭锦后旗顺翼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周巧玲、张军、段改霞、李爱玲:

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班云珍、孙昇、周巧玲、张军、段改霞、李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班云珍、孙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按月利率3.625‰计算;罚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4375‰计算;复利以借期内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4375‰计算;核减已付利息1000.39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3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1943元,由被告班云珍、孙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周巧玲、张军、段改霞、李爱玲:

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班云珍、孙昇、周巧玲、张军、段改霞、李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巧玲、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按月利率3.625‰计算;罚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4375‰计算;复利以借期内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4375‰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7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1987元,由被告周巧玲、张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周巧玲、张军、段改霞、李爱玲:

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班云珍、孙昇、周巧玲、张军、段改霞、李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段改霞、李爱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其中本金为8000元的借款,利息以本金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按月利率3.625‰计算,罚息以本金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4375‰计算;复利以借期内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4375‰计算;2、其中本金为6000元的借款,利息以本金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按月利率3.625‰计算,罚息以本金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4375‰计算;复利以借期内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4375‰计算;3、其中本金为3500元的借款,利息以本金3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按月利率3.625‰计算,罚息以本金3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4375‰计算;复利以借期内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4375‰计算;4、其中本金为6000元的借款,利息以本金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按月利率3.625‰计算,罚息以本金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4375‰计算;复利以借期内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4375‰。计算;5、其中本金为6000元的借款,利息以本金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按月利率3.625‰计算,罚息以本金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4375‰计算;复利以借期内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4375‰计算;6、其中本金为500元的借款,利息以本金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按月利率3.625‰计算,罚息以本金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4375‰计算;复利以借期内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4375‰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0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1960元,由被告段改霞、李爱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侯春鹏:

本院受理原告代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24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申志君:

本院执行的高玉贵申请执行王小平、高秀梅、曹玉怀、申志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24执恢3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00000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张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谢军田诉被告寇永梅、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内,向本院瘫痪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任捷: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建伟、任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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