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唐薇诉被告张瑞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王宗兴:
本院受理原告崔海东诉被告王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王伟:
原告王和刚与被告张海军、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810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张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和刚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3.5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王伟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应收2400元,实收8000.32元,由被告张海军、王伟负担2400元,多收取的5600.32元,退还原告王和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1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李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伊龙与被执行人李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联系到你,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3)内0602执恢1645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强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和谐路24号亿利城3号楼B座1206室(合同编号:2011-0000763;建筑面积:129.28㎡)房产一处;2、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和谐路24号亿利城3号楼B座1206室房屋网询单价平均值为7752元,房屋参考总价为1002178.56元。3、李强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75号汇商广场商务楼6层601(合同编号:ys(2012)00000017296)房产交付买受人肖跃凤(身份证号码:152201********1522),此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肖跃凤时起转移。4、李强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75号汇商广场商务楼6层602(合同编号:ys(2012)00000017299)房产交付买受人王飞(身份证号码:152801********8310),此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飞时起转移。5、李强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75号汇商广场商务楼6层603室(合同编号:ys(2012)00000017301)、604室(合同编号:ys(2012)00000017304)房产二处交付申请人白伊龙(身份证号码:150103******** 007X)抵顶债务251832元、287712元。此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白伊龙时起转移。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网络询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李春林、樊亚琴、陈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文忠诉被告李春林,鄂尔多斯市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樊亚琴,陈小平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依法确认伊金霍洛旗阿镇公园街东210国道北万豪国际综合住宅小区21栋2单元601室房屋为原告所有,并判令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房屋价值约9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王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田伟博、赵二金彩诉被告代国军、王冬梅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代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赵二金彩、田伟博借款本金708640元、利息449066.67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5864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6%计算;以借款本金55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赵二金彩、田伟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61.72元,由被告代国军负担12369.94元,由原告赵二金彩、田伟博负担14691.78元。保全费4220元,由被告代国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以及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樊玮、杨三秀: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樊玮、杨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59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侯卫民:
本院受理原告苏宇诉被告王有志、侯卫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许存贵、吕改花、宋海祥、王桃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存贵、吕改花、宋海祥、王桃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314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许存贵、吕改花、宋海祥、王桃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存贵、吕改花、宋海祥、王桃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314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4522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洪山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1028号-1040号】一案中,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孙洪山请求追加你公司与内蒙古茂业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5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追加请求)、(2023)内0105执异508号-5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孙洪山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康恒、桑仁齐米: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波诉被告康恒、桑仁齐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王立国、王永花、张梓国: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府街分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国、王永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府街分社剩余借款本金116912.29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4月27日,尚欠利息、逾期利息87488.62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116912.29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即月利率14.409375‰计算,从2023年4月28日计算至实际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立国、王永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府街分社公告费500元;三、驳回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府街分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1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府街分社负担307.5元,被告王立国、王永花负担4373.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1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2日
王立国、窦续: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府街分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窦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府街分社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4月23日,尚欠利息、逾期利息160631.88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190,000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即月利率14.409375‰计算,从2023年4月24日计算至实际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窦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府街分社公告费500元;三、驳回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府街分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4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府街分社负担227元,被告窦续负担6,56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1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2日
李新雪:
原告张学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新雪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张学清借款266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66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学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元,由被告李新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2日
赵艳飞、高岩:
原告王焕挠诉被告赵艳飞、高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l、请求判令被告赵艳飞、高岩立即支付原告剩余购房款15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163597.68元(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从2013年11月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140962.49元;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3年7月5日为22635.19元,实际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上暂共计313597.68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2日
俞林:
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诉被告俞林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