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补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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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20

补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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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2022年2月22日“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长生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5版发布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特做如下补正公告:

一、债权情况

根据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生资产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及《三方协议》,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将其对托克托县强胜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良资产(详见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长生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长生资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等。

二、债权转让通知

自公告之日起,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依法将托克托县强胜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

三、债务催收公告

长生资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合法受让人,已依法取得上述债权,现依法向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进行催收,请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或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向长生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长生资产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2月20日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长生资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含各分支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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