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伟、杜媛、韦亮、包璐: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长春支行诉被告韦伟、杜媛、韦亮、包璐、刘长福、白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465号、647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皇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贾霖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二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0日
张满意:
本院受理原告贾霖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二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0日
王树和:
本院受理原告韩彦儒诉你与被告年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二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0日
齐宏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齐宏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维力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荣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张弛:
本院申请执行人张驰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维力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荣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王培禄对本院执行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南路东、乌审街北、规划路R5路维力西帝景峰汇小区4号楼1单元101室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5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中止对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南路东、乌审街北、规划路R5路维力西帝景峰汇小区4号楼1单元101室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刘通喜:
原告夏芳诉被告刘通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6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一、被告刘通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夏芳借款98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65元,由原告夏芳负担1615元、被告刘通喜负担2250元。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0日
李艳斌: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8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09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9,2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五年期计算自2022年8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57元,由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0日
汪志贵、杨梅、蔺建强、刘会: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区支行诉被告汪志贵、杨梅、刘建军、崔海娥、蔺建强、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339号、6341号、634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