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雷斌: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雷斌、王海燕、乌力吉牧仁(2023)内0123民初2477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雷斌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47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0日
内蒙古新星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财政局与内蒙古民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新星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内蒙古民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于2023年12月18日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0日
刘海义:
本院受理原告冯怀宝与被告刘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9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朱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段丽敏与被告朱志强、马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志强、马晓燕向原告段丽敏偿还借款本金256,000元,借款利息31,640元,合计287,6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朱志强、马晓燕以25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向原告段丽敏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段丽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陆宇、张丽萍:
我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陆宇、张丽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陆宇、张丽萍名下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路如意小区D19号楼1至2层02号房屋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路如意小区D19号楼1至2层02号房屋市场价值2106280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3906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陆宇、张丽萍名下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路如意小区D19号楼1至2层02号房屋,评估价为2106280元,降价幅度为15%即1790338元,一拍起拍价为1790338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70000元。二拍起拍价为1521787.3元,起拍价降幅度为15%。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丁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绥缘和聚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被告丁建强、内蒙古华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喜锋、姚君明、李小军(2023)内0104民初3090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09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靳团元:
本院受理原告刘存在诉被告靳团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包美英、刘七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包国良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七十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包国良所赊购车款4920元,利息13693.74元(2008年10月1日-2020年8月19日,4920元×0.2÷365天×4340天=11700.16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5月31日,4920元×0.146÷365天×1013天=1993.58元),本息合计:18613.74元;二、被告刘七十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包国良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0日
王忠、陈秀琴: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忠、陈秀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1000.00元,利息16399.38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4月13日),本息合计:37399.38元;二、被告王忠、陈秀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3年4月14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78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0日
李喜青: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永胜、赵贵兰、郑志强、李喜青(2023)内0123民初2304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喜青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30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