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推进我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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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0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20

全力推进我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全区法院部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新闻发布会实录

本报记者刘琪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为全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聚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全力推进我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决定实施全区法院部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自2024年1月1日起,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全区法院部分环境资源案件。

12月18日上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了全区法院部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背景和意义,发布了全区环境资源案件情况和呼铁两级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工作情况、呼铁两级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筹备工作情况,通报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立足两件大事

环资审判工作实现全面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立足办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坚决扛起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政治责任,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全面发展。”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建平介绍说。

据了解,自2017年1月自治区高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下简称为环资庭)以来,该院党组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具体举措。围绕自治区工作大局出台《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为推进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措施》,对全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环资庭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归口审理,结合实际建立“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目前,全区法院通过设立环资庭、其他庭室加挂环资庭牌子、设置专门审判组织或法庭的方式,不断完善环资审判机构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自治区高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适用“补植复绿”“异地修复”“劳务代偿”或认购“碳汇”等多种方式确保生态环境得以修复。全区法院目前已建立9个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实现了保障环境资源案件恢复性司法机制的有效运行。

在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建设不断完善、环境司法能力和保障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全区法院高效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责,案件质效不断提升。2018年至今,全区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83407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07件。今年以来,全区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9381件,居全国第四位。

与此同时,全区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一湖两海”的重要指示精神,以设立河湖保护法律服务工作站、环境资源法庭等方式不断深入司法保护力度。2020年8月,自治区高院组织召开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发布《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全区沿黄流域法院与毗邻省区相关中级法院签订黄河流域中上游法院环资审判、执行协作协议,推进流域司法协作机制不断完善。全区沿黄流域法院以签订司法保护协作协议、发布环保禁止令、建立黄河生态司法修复基地等多种实践形式,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对全区重点森林草原、湿地、嫩江流域的跨省司法协作机制不断完善,合力解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突出问题。

深化机制改革

构建独具特色“4+1”集中管辖机制

随着全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全区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面临着案件识别标准不统一、司法保障职能没有充分显现等问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自治区高院党组高度重视,从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出发,从充分发挥司法对保护生态资源的推动作用出发,从积极服务保障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出发,经自治区党委同意,决定进一步深化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工作,探索依托呼铁运输两级法院构建独具特色的“4+1”集中管辖机制,将全区部分环境资源案件交由呼铁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批复,同意由呼铁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全区部分环资案件。经自治区高院党组研究,确定呼铁运输两级法院自2024年1月1日起受理全区部分环资案件。

为确保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落地落实,呼铁运输两级法院从强化组织领导、强化专业审判力量、能力建设、制度机制建设、信息化建设、宣传等几个方面入手,多措并举积极开展各项筹备工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集中管辖专项领导小组,制定了集中管辖实施方案,细化了目标任务,挂图作战,逐项完成推进,为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了专业化审判团队,在全区范围通过遴选方式补充环资审判骨干力量12名充实到审判团队中,为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确保案件审得了、审得好;三是开展了环境资源案例库的编撰工作,收集整理最高院发布的环资案件指导性案例26件,各省市(自治区)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446件,全区生效环资案件8088件,编纂了我区第一个环资案例数据库,实现法官在内网上即可检索查询,为法官办案提供参考;四是不断加强法官环境资源理论实务专业培训,提高法官专业能力。举办2期培训,聘请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专家、学者为两级法院法官讲授环境资源理论和实务知识,选派法官参加自治区高院和最高院举办的环境资源法官专业培训3期。通过培训,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得到明显提升,为改革落地落实打下了坚实的专业能力基础;五是完善集中管辖审执工作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集中管辖法院与地方法院有序衔接、高效配合的工作机制,从立案、智慧审判、巡回审判、执行、信访等诉讼全流程明晰各级法院职能职责,强化全区三级法院的协同配合,使当事人打破地域限制,在任一地方法院即可以实现向集中管辖法院提交诉讼材料、参加网络庭审等,方便当事人诉讼;六是强化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化建设,联通了全区政法大数据平台,畅通网上办案平台,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互联网+’办案模式,通过跨域立案、跨域庭审、电子送达等方式,保障当事人诉讼便利,避免因集中管辖增加当事人诉讼负担;七是建设标准化融媒体中心,组建环资宣传团队,搭建环境资源审判宣传平台,讲好环境资源保护故事,为环资审判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文华介绍说。

减轻诉讼成本

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

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区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其中,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集中管辖全区范围内部分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划定辖区范围内的部分环境资源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我区境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按照上述集中管辖地域范围,由呼和浩特、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集中管辖案件范围包括28类刑事案件、11类民事案件、4类行政案件以及部分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2024年1月1日前,当事人已经向非集中管辖的各地中、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述案件的起诉材料,但各地中、基层人民法院尚未立案或者已经立案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人民法院继续办理。上述案件一审审结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由该人民法院对应的上级法院审理。

据悉,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后,将采取现场立案、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的方式,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立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既可以直接到集中管辖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进行现场立案,也可以通过内蒙古移动微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进行网上立案,还可以就近到自治区内任何一家中、基层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进行跨域立案。同时,将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便利当事人诉讼。当事人既可以到集中管辖法院参加庭审,也可以通过手机等互联网设备异地参加集中管辖法院的庭审,或前往任一地方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庭,运用当地设备参加集中管辖法院的庭审。此外,根据工作需要,集中管辖法院可利用各地方法院的审判法庭进行巡回审判,以便利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

下一步,呼铁运输两级法院将以此次集中管辖为契机,不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高院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强化公检法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水利、农牧等环境资源相关行政职能单位的互联互动,形成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为构建我国北方重要安全生态屏障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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