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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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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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婷婷、折宝林、鄂尔多斯市宇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署林诉被告刘婷婷、折宝林、鄂尔多斯市宇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本金155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5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独任审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郭艳青、刘海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鑫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艳青、刘海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债权本金122237.64元;并继续支付2020年9月1日起至上述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22237.64元为基数,按照利率5.9925%×130%=7.7903%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3987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内蒙古东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樊云云诉被告内蒙古东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本金人民币164797.17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164797.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周萃: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凤诉被告赵小兵、周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萃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判令被告周萃立即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已产生利息34596元;3、判令被告周萃立即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截至2023年7月14日产生利息27155.33元);4、判令被告周萃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5、判令被告赵小兵对被告周萃欠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王二满、韩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鑫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二满、韩玲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债权本金152413.03元,并继续支付2020年9月1日起至上述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52413.03元为基数,按照利率5.49‰×1.00021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4967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张林冲:

本院受理原告郭仁和诉被告许明锁、张林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彭存虎:

本院受理原告王燕花诉被告彭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刘虎龙:

原告杨文魁与被告刘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5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内蒙古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忠厚诉被告内蒙古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工资叁仟元整(3000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李忠海: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华诉被告李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齐云楠、许香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文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5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齐云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于文峰借款本金100000元,给付逾期利息23185.89元,本息合计123185.89元;二、驳回原告于文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齐云楠负担。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张海军、王伟、郭亚州、鄂尔多斯市伟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伟海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红亮与张海军、王伟、郭亚州、鄂尔多斯市伟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伟海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红亮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58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李红亮的请求。)、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执异582号,依法恢复本案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葛小燕: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葛小燕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9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张淑玲:

本院受理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淑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4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吴珊、田淼: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珊、田淼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6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武瑞凤:

本院受理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瑞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4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高小苓、内蒙古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诉被告孙贵雄、内蒙古亿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小苓(2023)内0104民初4840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高小苓、内蒙古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484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赵霞女: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霞女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9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成都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启航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6507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内蒙古康沁嘉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凯蒙药品经销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679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鄂尔多斯市诚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903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杨雪英、闫智平、包头市融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杨雪英、闫智平、包头市融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493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王福亚:

申请人郭飞与被执行人王福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将于本公告到期后第10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王福亚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孔祖大道南段运河南路东侧至南环路力达·水岸华庭9栋3单元401号的房屋,该房屋评估价为769721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654262.85元,如一拍流拍,我院将进行第二次拍卖,在一拍流拍价的基础上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556123.42元;被执行人、房屋共有人、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房屋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到期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特此公告。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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