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斌诉被告李少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0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何昌伟:
本院受理原告靳献策诉被告何昌伟、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李玉龙、内蒙古安个家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章丽娜诉被告李玉龙、葛伟、杨波、内蒙古安个家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7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陈剑、焦心宁、讷格德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与被执行人郝瑞敏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77号]一案中,异议人郝瑞敏向本院申请:1、撤销(2023)内0105执77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2、撤销对其微信账户(用户名:可以重来吗,账号:abcdefg13664745554,金额1255.62元)的冻结;3、撤销对其中国银行账户(卡号:6217568400030202063,开户行: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支行,金额57.8元)的冻结。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2023)内0105执77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二、撤销对郝瑞敏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149247499459CNY0,开户行: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支行)的冻结;三、撤销对郝瑞敏名下财付通账户(账号:085e9858e43dcb431e44c6499@wx. tenpay.com)的冻结。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刘峥嵘: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莹及你追偿权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2581号]一案中,案外人陈立忠请求本院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街巨华朗域小区1号楼2单元3202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陈立忠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刘建团、韩建梅、刘国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丽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1728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依法中止(2019)内0105执1728号执行裁定书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路希望加州华府16号楼4层1单元402号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希望加州华府16号楼4层1单元402号房屋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内蒙古丽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团、韩建梅、刘国强及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1728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依法中止(2019)内0105执1728号执行裁定书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路希望加州华府16号楼4层1单元402号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希望加州华府16号楼4层1单元402号房屋的执行)。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苏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瑞军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挚尚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及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恢378号]一案中,异议人薛军请求依法撤销(2023)内0105执恢378号在2023年1月12日作出的不予参与分配通知书,并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重新分配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薛军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异议人薛军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执异458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内蒙古挚尚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瑞军与被执行人苏伟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恢378号]一案中,异议人薛军请求依法撤销(2023)内0105执恢378号在2023年1月12日作出的不予参与分配通知书,并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重新分配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薛军的异议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异议人薛军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执异458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苏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瑞军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挚尚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及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恢378号]一案中,异议人韩东青、魏敏请求:一、依法撤销(2023)内0105执恢378号不予参与分配通知书;二、依法参与对苏伟房屋保全后的拍卖执行中的优先、受偿、分配执行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韩东青、魏敏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异议人韩东青、魏敏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执异46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内蒙古挚尚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瑞军与被执行人苏伟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恢378号]一案中,异议人韩东青、魏敏请求:一、依法撤销(2023)内0105执恢378号不予参与分配通知书;二、依法参与对苏伟房屋保全后拍卖执行中的优先、受偿、分配执行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韩东青、魏敏的异议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异议人韩东青、魏敏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执异46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赵日红: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占柱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瑞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5534号]一案中,异议人呼和浩特市瑞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依法撤销(2023)内0105执5534号之一执行裁定,并停止对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执行,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冻结的执行行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5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呼和浩特市瑞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内蒙古恒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娜娜与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内蒙古恒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3)内0105执2097号]一案中,异议人恒大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对其公司7271210185900001013号账户(户名:恒大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兴安南路支行)、0202600990000000000150号账户(户名:恒大公司,开户行:金谷农合行昭乌达路支行小台分理处)的冻结措施,并不予划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恒大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方国文:
本院受理郝垒与方国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61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肖立新:
本院受理薛瑞红与肖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36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张元:
本院受理王震与张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42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满花: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满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51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郭文斌:
本院受理郑必强与郭文斌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55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内蒙古农牧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冬梅与内蒙古农牧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61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乔冠中: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乔冠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64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唐玉翠: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唐玉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64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高俊峰: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高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64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梁飞飞:
本院受理梁军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40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梁军和的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梁飞飞归还欠款人民币15000元;二、要求被告梁飞飞支付10000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从2019年6月10日至2023年7月10日共1491天的利息6290.80元;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3年7月11日起直至本金还清为止所产生的利息,这部分利息待定)。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梁飞飞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