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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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瑞龙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峰与内蒙古瑞龙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恢395号拍卖裁定书、拍卖公告、询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王馨: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王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64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王洋: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王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65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薛永飞: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航标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薛永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65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艾纯九:

本院立案执行段正印与艾纯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85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2023)内0105执恢8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杨永廷:

本院执行杨永廷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3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刘延彪、李静、关爱萍、李培峰: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延彪、李静、关爱萍、李培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内蒙古光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雄与内蒙古光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69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高吉荣:

本院受理陶树奇与高吉荣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64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

本院受理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内蒙古地质勘察院与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诉讼解除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5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那钦:

本院受理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那钦、成颖韬、秦岚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549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那钦、成颖韬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巨海城第七住宅小区1号楼1-2层102号房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朱玉祥:

本院受理内蒙古创世达商业建设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牧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朱玉祥诉讼解除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3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四子王旗腾飞编织袋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王炳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7室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周海青、苏小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周海青、苏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493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徐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徐春芳诉被告徐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白鹭:

本院受理的(2023)内0207民初5613号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大厅小额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周爱宏、李小燕、吕润军、李小春、张晓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周爱宏、李小燕、吕润军、李小春、张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4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张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董兵义、张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马苏雅拉:

本院受理原告要忱诉被告马苏雅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5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要忱2000元;二、被告马苏雅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要忱668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张利刚:

本院受理王士洪诉被告张利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利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士洪4660.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孙小峰: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小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期内未还借款本息合计64213.36元(含本金53333.32元、利息10880.04元),并自2020年2月11日起以53333.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00%计算利息至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及其他全部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高泽琦、张鑫(曾用名张龙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泽琦、张鑫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538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代国忠: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绯诉被告代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2023)内0502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代国忠向原告李国绯支付欠款247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起以尚欠款项及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直至尚欠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26560元,由被告代国忠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冯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偿还截止至2023年2月2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3340.26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支付从逾期之日即2022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滞纳金等,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冯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支付律师费用12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张辽圆: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林诉被告张辽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王新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新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221.05元,利息677.99元,逾期利息5374.46元(逾期利息从2021年8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23年6月28日,实际金额按照年利率24%从2021年8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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