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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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8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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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鑫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5日

杨晓良:

本院受理原告包鑫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5日

贾中红、宿计明: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贾中红、宿计明[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447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宿计明、贾中红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0.00元,截止2023年8月2日尚欠利息32914.98元,本息合计92914.98元(利息自2019年04月15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自2023年8月2日为32914.9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5日,原告分支机构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与被告宿计明、贾中红签订《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宿计明、贾中红授信贷款额度人民币70000元,授信期限为24个月,自领用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借款期限内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8.33333‰,逾期利息在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被告宿计明、贾中红于2019年4月15日使用贷款额度7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9月10日止,当日原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被告宿计明、贾中红于2022年2月28日归还借款10000.00元,截至到2023年8月2日借款余额为60000.00元。2020年9月1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宿计明、贾中红未按照约定,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诉。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5日

王连盘: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赵秀强、常高在【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447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王连盘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9595.59元,截止2023年8月2日尚欠利息31217.77元,本息合计110813.36元(利息自2019年10月17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自2023年8月2日为31217.7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7日,原告分支机构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与被告王连盘、郭二拴(已死亡)签订《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王连盘授信贷款额度人民币80000.00元,授信期限为24个月,自领用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借款期限内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7.540000%,逾期利息在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被告王连盘与郭二拴(已死亡)于2019年10月17日使用贷款额度8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10月8日止,当日原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被告王连盘于2020年10月8日归还借款404.41元,截至到2023年7月30日借款余额为79595.59元。2020年10月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王连盘未按照约定,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诉。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5日

赵秀强、常高在: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赵秀强、常高在[案为:(2023)内0121民初417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常高在、赵秀强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截止2023年8月2日尚欠利息42575.87元,本息合计142575.87元(利息自2019年9月5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自2023年8月2日为42575.8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4日,原告分支机构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与被告常高在、赵秀强签订《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常高在、赵秀强授信贷款额度人民币100000.00元,授信期限为24个月,自领用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借款期限内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7.540000‰。逾期利息在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被告常高在、赵秀强于2019年9月5日使用贷款额度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1日止,当日原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2020年9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常高在、赵秀强未按照约定,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诉。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5日

刘文亮: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任月飞、刘文亮[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354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刘文亮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任月飞、刘文亮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截止2023年7月3日尚欠利息22468.69元,本息合计72468.69元(利息自2019年10月14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自2023年7月3日为22468.6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4日,原告分支机构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与被告任月飞刘文亮签订《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任月飞、刘文亮授信贷款额度人民币50000.00元,授信期限为24个月,自领用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借款期限内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7.54‰,逾期利息在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被告任月飞、刘文亮于2019年10月14日使用贷款额度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0日止,当日原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2020年10月1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任月飞、刘文亮未按照约定,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诉。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5日

泗洪县洪通食品经营部、史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泗洪县洪通食品经营部、史海军、李超、伏笑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5日

刘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浩东建筑设备租赁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作出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张勇、王树春、任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王树春、任玉兰、邬小利、党翻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225号、6227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述两案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薛厚生、杨慧萍、白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厚生、杨慧萍、白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256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郭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史彦龙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王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伟与被告李小冬、王瑞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温守东、遵化市马兰峪众兴热力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面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杨天东: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右旗沟门润峰商行润滑油配送门市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吴特格喜、白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与韩银锁、包银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特格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43917.43元,利息18570.56元,本息合计62487.99元;二、被告吴特格喜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2年5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3917.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吴特格喜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律师费3416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5日

吴特格喜、白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与包格乐、韩银锁、包银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格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8922.44元,本息合计58922.44元;二、被告包格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2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包格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律师费2978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5日

乌日娜及共有人赵亮:

申请人柴月华与被执行人察右中旗恒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玉英、乌日娜、赵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将于本公告到期后第10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乌日娜、赵亮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桥华世纪村居花园小区27号楼2层4单元202号的房屋,该房屋评估价为1810430.3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538865.76元,如一拍流拍,我院将进行第二次拍卖,在一拍流拍价的基础上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1308035.9元;被执行人、房屋共有人、利害关系人如对以上房屋评估价格有导议,应在公告到期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特此公片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治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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