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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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青、李瑞龙、柴建林、赵海燕、赵耀东、辛慧茹: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王青、李瑞龙、柴建林、赵海燕、赵耀东、辛慧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539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刘耿、底鹏、苏虹、张晓英、李建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刘耿、底鹏、苏虹、张晓英、李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540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稳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内蒙古东博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稳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8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如下:被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稳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内蒙古东博机电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费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稳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刘丽:

关于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5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如下:一、解除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丽于2010年12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0-0012289)。二、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联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刘丽购房款3784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秦帅: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摘要如下:1、判令被告秦帅偿还原告车款45000元;2、撤销二手车买卖协议;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崔海齐、韩秀云、兴安盟泰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席生平申请执行崔海齐、韩秀云,被执行第三人兴安盟泰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23)内0602执恢21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第三人兴安盟泰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乌兰浩特铁西支行尾号0051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2023)内0602执恢21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第三人兴安盟泰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7437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三、(2023)内0602执恢21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第三人兴安盟泰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乌兰浩特铁西支行尾号0051账户内126800元至我院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王十成:

本院受理原告王朝仑巴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十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朝仑巴根借款7500元。二、驳回原告王朝仑巴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及(2023)内0521民初43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十成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内存款余额进行网络查询)。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3日

内蒙古中瀛天山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23)内0105行审98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中瀛天山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行审98号行政非诉审查案件调查函、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周萃:

本院受理郭润奎、郭瑞霞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14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杨雨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雄与杨雨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61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杜国荣:

本院受理孙铭璞与内蒙古弘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杜国荣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735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冯贵生:

本院受理王忠英与冯贵生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40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韦杰:

本院受理石英英与瑞丽市聚泓珠宝有限公司、赖东凯、韦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508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李东梅:

本院受理邓葳与李东梅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350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李东梅(共有人卢晓巍)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巨海城第五住宅小区8号楼9层1单元901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云乌兰:

本院受理内蒙古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小平、云乌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489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刘小平、云乌兰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亿科公元20105号楼9层904号房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北京季旺财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1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维多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1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王建生与原审被告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新民三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二、原审被告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审原告王建生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111893.72元(281.14元/日×398日)及赔偿王建生1124560元。三、驳回原审原告王建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28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王建生负担100元,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582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布赫: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光琴与被执行人布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庞增慧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02执异8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庞增慧的异议请求。因案外人庞增慧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874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王金义、王元元、焦作市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惠、张五毛、张利及实际占有人:

我院受理的王金义、王元元申请执行焦作市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惠、张五毛、张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杨惠、担保人张利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西龙王庙村万惠农贸市场196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1759065元、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2375175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1115400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2512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杨惠、担保人张利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西龙王庙村万惠农贸市场196号房屋,房屋评估价为上述三家平台均价1749880元,一拍降幅20%,一拍起拍价为1399904元,竞价增价幅度2000元,保证金数额220000元。上述房屋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将以一拍流拍价降价20%,竞价增价幅度2000元,保证金数额2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于胜、侯存季、刘丽霞、张喜爱、张富娥、张树林、张金枝、李德军、王美平、马小岗: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于胜、侯存季、刘丽霞、张喜爱、张富娥、张树林、张金枝、李德军、王美平、马小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53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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