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1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63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苏宝昌:

本院受理原告刘业柱诉苏宝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刘业柱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玉米款32757元,自2018年11月22日至偿还全部玉米款为止以未偿还部分按年利率16.8%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范郁斌:

本院受理原告郝俊与被告范郁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鉴定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庭进行鉴定质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范郁斌:

本院受理原告郝晨羽、郝曼羽、郭文英与被告范郁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刘亚飞:

原告内蒙古租小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亚飞[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446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62164.9元[到手本金-已还本金(已还总额-已还利息(借款本金×年化12%/12个月×已还期数)]70000-[9235.1-(70000×12%/12×2)]= 62164.9元,要求被告偿还逾期后利息以剩余本金62164.9元为基数,按照协议约定年息12%计算,利息暂计2019年02月09日至2023年08月09日共计54个月。利息33569.05元,本息合计9573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09日,被告刘亚飞通过宜信惠民平台向出信人共计借款108915.52元,扣除借款信息咨询费11867.44元、向担保公司支付服务保障金19136.46元、平台服务管理费7911.62元,实际到手本金70000.00元。约定年利率12%,借款期数为36个月,借款用途为购车被告按照约定偿还了2期,借款本金利息合计9235.1元。于2019年02月09日开始逾期,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偿还。被告逾期后,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借款协议》所约定,用专项账户里的保证金偿还了剩余的全部借款本息,至此,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获得被告此笔未偿还部分的全部债权。2022年6月16日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3年7月18日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均以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形式通知了被告。现原告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借款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3日

杜长在:

原告常永明与被告杜长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5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车顺达、史雪荣:

复议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异议人)柴文华与刘金平、车顺达、史雪荣、崔成才(已去世)执行复议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执复207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执行审查部门领取(2023)内08执复207号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